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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以物抵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4:14
近年来,债款人与债款人经过以物抵债协议或物权转让协议处理债款债款纠纷较为遍及。两边当事人所签定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能,在性质上是归于债款的担保、附条件民事法令行为或是一种新式合同联系。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在我国法令体系中具有特殊性,在债的法令联系中既没有“代物清偿”的有名合同,也没有让与担保的非典型性担保方法。现行法对以物抵债尽管没有明文界说,但实际中呈现各种原因与方法的以物抵债现象却层出不穷地遍及存在。
在债款债款案子的审判、实行中,除了契合法令规则的以物抵债行为,也存在以搬运产业、躲避法令、损害别人权益的虚伪诉讼。关于以物抵债协议,怎么最大极限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辨认协议的效能问题便显得尤为重要。
一、什么是以物抵债
(一)基本概念
经协议两边协议,以他种给付来代替原定给付而消除债款的法令行为;或许债款人与债款人约好以债款人或经第三人赞同的第三人一切的产业折价归债款人一切,用以消除债款人对债款人所负金钱债款的协议。实务中常见的以物抵债协议有债款实行期届满前达到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款实行期届满后达到的以物抵债协议两种存在方法。
(二)以物抵债的相关法令规则
1、物权法第195条、第219条、第236条:债款届期,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典当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能够与典当人、出质人、债款人协议以典当的、质押的、留置的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的方法优先受偿。
2、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约好付出价款,承包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间内付出。发包人逾期付出的,除依照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发包两边能够协议折价,也能够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就折价款、拍卖款优先受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01条:“经请求人和被实行人赞同,能够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实行人的产业作价交请求实行人赔偿债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实行中拍卖、变卖产业的规则》第19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许竞买人最高价低于保存价,参与的请求实行人或许其他债款人请求或许赞同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存价承受产业的,应当将产业交其抵债。
5、《中国人民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2条:以物抵债,是指债款人将事前典当、质押给债款银行的产业或许其他非钱银产业折价归银行一切,用以归还银行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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