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23:44
上一年,咱们通过广泛调研,对审理劳作争议案子提出了几点定见,从反聩的状况看,作用较好。最近,通过学习省高院琼高法(2000)189号《关于转发李国光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说话的告诉》精力,结合辖区各市县法院审理此类案子的实际状况,咱们再提出几点观点和定见,供咱们在审判工作中参阅。一、劳作争议案子的程序问题案子受理与否是处理劳作胶葛的前提条件,所以要处理好这个问题是适当要害的。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在受理这类案子前首先要检查劳作争议是否通过裁定安排裁定,未经裁定安排裁定,人民法院是不能直接受理的。可是关于当事人依法提出裁定请求后裁定安排对劳作争议胶葛迟迟不作受理或在法定的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或许裁定安排在案子的受理后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合理的判决,当事人向法院提申述讼,法院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视点动身,是应予以受理此类案子的。在受案过程中,确定劳作联系是处理胶葛的核心问题。劳作法的意图便是调整用人单位或安排与劳作者之间的劳作联系。而在实践中,并非一切的劳作联系都能归在劳作法的调整规模之内。比如公益事业的劳作,个体户雇佣的暂时劳作,都不归于劳作法调整之列。《劳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清晰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合同。可见,劳作联系是一种要式法律联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单纯以这点来确定是否有劳作联系存在,必定存在较大的不合理性,也有背于劳作法的立法主旨。假如当事人缔结了书面合同,法院在立案和审理中也就有据可依,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劳作联系也较为清晰。可是,劳作法规则应当缔结书面合同,不能将其了解成为有必要缔结”,更不可将缔结书面合同视为承认劳作联系的必要条件。由于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现实劳作联系并不存在缔结劳作合同的状况。何况当时社会上求职找工作难的状况,用人单位往往提出不合理条件,避开缔结书面合同。现在,咱们从文昌、琼海、儋州、琼山、屯昌等市县劳作用工状况查询剖析,如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等的雇工未缔结合同的状况普遍存在。行政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聘任的暂时工未缔结合同也是层出不穷。关于这一类型胶葛案子,法院在受理案子时不能片面地着重方式,本应以是否缔结书面合同作为立案的根据,不然将会呈现那些没有缔结书面合同而又存在着现实劳作联系的当事人告状无门,致使许多的劳作胶葛得不到合法公平的处理。在咱们对各县市的劳作市场和法院受理的劳作争议案子的查询中,发现未缔结书面合同的占将近一半。特别是私营的饮食店、宾馆、茶艺馆、工厂和商铺招聘的员工或服务员,由于本身文化水平不高,没有以缔结合同维护自己权益的认识。关于这种状况,法院若以缺少方式要件为由一概不予受理,则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必要维护,劳作法的立法精力就无从表现。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劳作联系问题上,也应将现实劳作联系归在劳作法的调整规模之内。假如存在现实劳作联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裁定判决或劳作裁定部分作出不予受理决议后,当事人诉至法院时,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关于劳作争议胶葛案子的管辖权问题,首要着重的是凡由行政部分或企业单位与劳作者发作的劳作争议,劳作裁定安排应予以受理。只要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述时,人民法院才应予受理。由于劳作争议案子的裁定程序和法院审理程序是两个不同程序。劳作裁定安排行使的是裁定权,而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其各自是独立的,法院受理案子后裁定判决就失效而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但最高人民法院给劳作部《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作争议案子的几个问题函》中清晰地指出:人民法院在受理劳作争议案子时,不得将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停书中也不该含有吊销或保持裁定决议的内容,所以法院在处理劳作争议案子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精确地掌握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