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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协议”可当买卖合同履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1:21

生意两边并未签定正式的生意合同,仅签定了一份“购房协议”,其间较为详细地约好了付款方法和交房时刻。后来一方反悔,以为这只不过是一份居间协议,并不是正式的生意合同,无需实行或承当违约责任。实际上,依照高院的确认:两边已签定的协议书具有了房子生意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生意合同建立,并确认合同有用。因而,笔者以为,这类翔实的“购房协议”彻底可当生意合同实行。如:李先生和刘先生于上一年6月1日经过中介缔结了一份由三方签署的《购房协议》,约好李先生以260万元购买刘先生的一套房产,签《购房协议》当日付出定金5万元,6月10日前付出首付款20万元(含5万元定金),8月1日前签定房地产生意合同,签生意合同当日再付出房款30万元,在签生意合同后60日内处理过户生意手续,处理过户生意手续当日交给房子,剩下房款由李先生经过银行贷款付出。此外,还约好如生意两边中任一方私行停止协议,应向中介方付出总房价的2%的补偿款。合同签定后,李先生按约付出了定金和首期款,但到签定生意合同时,刘先生却不乐意签《上海市房地产生意合同》。刘先生以为《购房协议》只是居间合同而不是生意合同,因而仅赞同返还已收房款及定金,而李先生则以为刘先生是看到房价上涨想毁约,虽然两边没有签正式的生意合同,但《购房协议》对每期房款的付出方法和金额,以及过户和交房的时刻都已清晰约好,因而应当根据《购房协议》持续完结生意。两边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律师观念:生意两边签定的协议,不论称号叫做《居间合同》仍是《定金合同》或许《购房协议》,只需这些协议中具有生意合同的主要内容,那么这些协议便是生意合同而不只是是居间合同,能够确认两边生意联系建立。一方反悔时,另一方能够要求持续实行或许要求对方承当其他违约责任。上海市高院曾下发文件以为:《上海市房地产生意合同》是上海市工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演示文本,生意两边当事人能够选用、参照演示文本缔结生意合同,生意两边就房子生意事宜达到一致意见后,为处理过户手续之需求,大多约好两边再需签定《上海市房地产生意合同》演示文本。对此,生意合同是否建立、有用应根据两边的合意状况,予以区别对待:如两边清晰以签定《上海市房地产生意合同》为生意合同建立、收效要件的,从其约好。如两边并未做出上述约好,而两边已签定的协议书具有了房子生意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生意合同建立,并确认合同有用。两边约好再签定《上海市房地产生意合同》,只是以格局合同的方式对生意联系予以承认。当事人未签定《上海市房地产生意合同》的,不影响原已建立的合同联系。因而,合同是什么性质不能只是看合同的称号而是要看合同的详细内容,假如一份合同不只包含生意两边与居间方的法律联系,还包含生意两边已确认的详细生意条件,那么这份合同便是生意合同和居间合同,具有两个合同的内容和性质,而不能以为只能是一份居间合同。就上述案子来看,生意两边及中介签署的《购房协议》现已具有了生意合同的主要内容,因而便是一份生意合同,李先生作为守约方,能够要求刘先生持续实行合同,也能够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刘先生补偿经济丢失(如房价上涨后的差价丢失)或付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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