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拆迁安置的承租公房婚后购买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04:05
案情:
王某(女)与赵某(男)原系夫妻,两边均系再婚。1996年11月赵某寓居的房子进行拆迁,被安顿人口为赵某及其前妻、其子。被安顿坐落诉争的公有住所二居室一套,承租人为赵某的前妻。1998年6月,其前妻逝世后,赵某将房子承租人变更为自己名下,2000年5月赵某与王某再婚,2003年11月,赵某以成本价购买了上述房子,交纳购房款65724元。2007年8月,王某与赵某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判定离婚,离婚诉讼中未对诉争房子进行切割。本案审理中,经王某请求,法院托付评价组织对该房子进行评价后,定论为该房子现在价值为366300元。2008年7月,王某申述法院要求对该房子进行切割,理由为该房子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切割上述房产。赵某以为该房子系其婚前动迁安顿所获得,系其个人与其儿子的共同财产,与王某无关,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成果:
法院以为:赵某与王某再婚前承租诉争房子,并于婚后购买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予以切割。但考虑到本案诉争房子系因动迁安顿而来的现实及赵某、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践交纳的房款数额与其二人获得的该房子实践价值差额较大的现实,依据公正准则,在切割房子时应酌情考虑赵某儿子(拆迁时被安顿人之一)的比例,依据房子前史演化进程承认该房子归赵某及其儿子一切,并归纳考虑各方面要素,给付王某房子折价款91575元。
王某(女)与赵某(男)原系夫妻,两边均系再婚。1996年11月赵某寓居的房子进行拆迁,被安顿人口为赵某及其前妻、其子。被安顿坐落诉争的公有住所二居室一套,承租人为赵某的前妻。1998年6月,其前妻逝世后,赵某将房子承租人变更为自己名下,2000年5月赵某与王某再婚,2003年11月,赵某以成本价购买了上述房子,交纳购房款65724元。2007年8月,王某与赵某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判定离婚,离婚诉讼中未对诉争房子进行切割。本案审理中,经王某请求,法院托付评价组织对该房子进行评价后,定论为该房子现在价值为366300元。2008年7月,王某申述法院要求对该房子进行切割,理由为该房子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切割上述房产。赵某以为该房子系其婚前动迁安顿所获得,系其个人与其儿子的共同财产,与王某无关,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成果:
法院以为:赵某与王某再婚前承租诉争房子,并于婚后购买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予以切割。但考虑到本案诉争房子系因动迁安顿而来的现实及赵某、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践交纳的房款数额与其二人获得的该房子实践价值差额较大的现实,依据公正准则,在切割房子时应酌情考虑赵某儿子(拆迁时被安顿人之一)的比例,依据房子前史演化进程承认该房子归赵某及其儿子一切,并归纳考虑各方面要素,给付王某房子折价款915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