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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19:41

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获得的社会保险补助、职业培训补助和岗位用工补助,是否需求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处财务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87号)规则,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及其他部分获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务性资金,凡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能够作为不交税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供给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则该资金的专项用处;
(2)财务部分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分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办理办法或详细办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作的开销独自进行核算。
财务性资金作不交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作开销且未缴回财务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分的部分,应从头计入获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从头计入收入总额的财务性资金发作的开销,答应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归纳上述规则,假如某公司是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获得上述财务性资金,且一起契合上述文件规则的不交税收入三个条件的,能够作为不交税收入处理。可是不交税收入用于开销构成的费用以及财物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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