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制作参考范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03:36
辩解词用以对控诉内容进行申述、辩解,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提出应当减轻、乃至革除刑事责任。那么在品种繁复的辩解词中,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总结了写辩解词的一些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辩解词制造参阅典范
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托付,指使我担任张××的一审辩解人。承受托付后,我细心查阅了悉数案子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许多的调查取证作业。经过仔细的调查和紧密的剖析,我以为,本案现实不清,存在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确定张××作案的依据
公诉人所罗列的能够据以确定张××强奸杀人的依据首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实验定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依据只能证明案子的确发作,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而,我仅就这两份依据的实在性和证明力,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如下观点。
关于血刑实验定论。依据××公安局所制造的刑事科学判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确定为张××强奸杀人的一条首要依据。对此,我作为辩解人以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张××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便是张××作的案。由于现代法医学以为血型判定究竟不同于DNA指纹判定,它只能作扫除确定,而不能作同一确定。详细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能够据此扫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定是张××作案的定论。由于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许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确定。依据公诉人供给的相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张××对此的解说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仅有的男人干体力活是义不容辞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说是有待辩证剖析的,但咱们能够经过张××身上的伤痕构成时刻来详细剖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实在。依照公诉人宣布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便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构成于此刻,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由于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勤,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单位的搭档刘××和王××供给的书面依据证明。并且,张××当天值完班回家后,街坊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确定的张××的作案时刻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仍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定见,都确定被告人张××是在××年××月××日××许作的案。但当天××时左右,张××单位的搭档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勤。这有刘××、王××和黄××供给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并且,张××在单位值勤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依据与张××自己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在××时许没有作案时刻。
综上所述,辩解人以为本案现实不清,确定被告人张××作案的依据严重不足。由于事关人命,我以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行不小心。我恳求人民法院依据××年××月××日批改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无罪。
辩解人:××律师
××年××月××日
辩解词制造参阅典范
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托付,指使我担任张××的一审辩解人。承受托付后,我细心查阅了悉数案子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许多的调查取证作业。经过仔细的调查和紧密的剖析,我以为,本案现实不清,存在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确定张××作案的依据
公诉人所罗列的能够据以确定张××强奸杀人的依据首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实验定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依据只能证明案子的确发作,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而,我仅就这两份依据的实在性和证明力,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如下观点。
关于血刑实验定论。依据××公安局所制造的刑事科学判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确定为张××强奸杀人的一条首要依据。对此,我作为辩解人以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张××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便是张××作的案。由于现代法医学以为血型判定究竟不同于DNA指纹判定,它只能作扫除确定,而不能作同一确定。详细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能够据此扫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定是张××作案的定论。由于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许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确定。依据公诉人供给的相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张××对此的解说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仅有的男人干体力活是义不容辞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说是有待辩证剖析的,但咱们能够经过张××身上的伤痕构成时刻来详细剖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实在。依照公诉人宣布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便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构成于此刻,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由于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勤,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单位的搭档刘××和王××供给的书面依据证明。并且,张××当天值完班回家后,街坊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确定的张××的作案时刻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仍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定见,都确定被告人张××是在××年××月××日××许作的案。但当天××时左右,张××单位的搭档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勤。这有刘××、王××和黄××供给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并且,张××在单位值勤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依据与张××自己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在××时许没有作案时刻。
综上所述,辩解人以为本案现实不清,确定被告人张××作案的依据严重不足。由于事关人命,我以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行不小心。我恳求人民法院依据××年××月××日批改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无罪。
辩解人:××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