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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小股东权益这一方面新公司法有哪些缺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0:42
在维护小股东权益这一方面新公司法的缺憾
新公司法虽然在维护小股东权益方面有了打破的开展,但跟国外公司法比较,好像依然有所缺憾:相关买卖的时机简单掌握在控股股东手中,不正当的相关买卖简单危害公司和小股东的权益。现在在国际上对相关买卖,各国法令遍及规则了表决逃避准则。
相关买卖的时机简单掌握在控股股东手中,不正当的相关买卖简单危害公司和小股东的权益。现在在国际上对相关买卖,各国法令遍及规则了表决逃避准则。我国现在仅对上市公司有表决权逃避准则之规则,对非上市公司则没有。公司法对表决逃避准则的规则限于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供给担保的景象,对简单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的相关买卖失于标准,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公司制的开展有赖于更多人的出资参加,不只需求单个资金雄厚的大股东出资,更需求社会大众的积极参加,因而,从必定意义上讲,对一般社会大众即小股东的利益维护更为重要,特别是考虑到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弱势位置时更是如此。大股东如乱用本钱大都决准则,将可能对小股东及公司利益的形成现实性与潜在性的风险,因而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约束既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许多国家实行了大股东表决权约束准则,当某一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超越法令或公司章程规则的限额以上时,超越限额部份股份便不再享有或享有较少表决权。比利时公司法规则,单个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票数不得超越表决总票数的20%,也不得超越与会表决总票数的40%。在我国一股独大遍及、大众出资懦弱、配套司法办法落后的情况下,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排挤剥削比起其他国家有过之而无不及,却没有表决权约束准则的规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应考虑两边间隔依据的远近、取得信息的难易和举证才能的巨细,考虑到大股东对公司的操控,小股东的知情权受到约束乃至掠夺,小股东在信息及材料搜集的手法和渠道上都处于弱势位置。一旦小股东提起诉讼,将较难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必要的举证,这对小股东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因而树立恰当的小股东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准则,有利于从程序上平衡两边在实体权益上的距离。但新公司法只规则了小股东知情权的保障准则,未对举证责任做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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