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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间怎么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06:17
在核算期间的过程中,常会遇到节假日的问题。也就是说,期间的最终一天为节假日的状况,应当怎么处理?这要分以下两种状况处理:榜首是为了实在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力,期间的最终一天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榜首天为期间届满日期。如核算上诉、抗诉等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而期间的最终一天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榜首天为期间届满日期。第二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核算到期间届满时止,不能因为节假日而延伸在押期间。
在诉讼期间的核算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特别的状况,致使当事人耽搁了诉讼期间,而不能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力。因此,法令对这种状况也作了相应的规则。期间耽搁意思是当事人在规则的期限内没有完结应当完结的诉讼行为。当然,当事人耽搁诉讼期间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假如当事人是因为片面上的成心或许过错耽搁了诉讼期限,那么,就丧失了施行该诉讼行为的权力。假如当事人因为客观上遇到了一些特别的状况,致使期限耽搁的,则能够依照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期限顺延。请求顺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榜首是遇到一些当事人不能抵抗的原因,如地震、水灾、飓风等状况,交通隔绝,所以不能进行某种诉讼行为,耽搁了期间;二是当事人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假如因病住院动手术等,形成当事人不能准时完结某项诉讼行为,因此耽搁了期间。
为了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在形成当事人不能行使自己诉讼行为的妨碍消除后的五日以内,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顺延期间,以持续完结应当在期满曾经完结的诉讼活动。当然,请求顺延,需要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口头或许书面请求,假如在妨碍消除后的五日内,当事人没有请求,则视为其主动抛弃该诉讼行为。在接到当事人的请求后,人民法院进行仔细的检查,假如以为该请求的确有合理理由的,应当裁决允许顺延核算。这种法定期间的顺延,只能是补足实践耽搁的期限,而不是延伸法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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