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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怎么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5:47

离婚案子被告不出庭,怎么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每年要审理很多的婚姻家庭案子,其间又以离婚案子居多。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在每年审理的各类案子中,离婚案子居首位。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离婚被告当事人,因不肯离婚或其他种种原因,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导致开庭审理无法进行。面临不到庭的离婚被告案子,人民法院怎么适用法令处理。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无清晰规则,笔者就此作一讨论:
一、离婚案子被告不到庭的类型
依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状况,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告诉其到庭;二是被告有清晰的地址,又告诉了其自己,自己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二、对两类不到庭的离婚被告案子的处理办法
针对榜首类型离婚案子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告诉其到庭应诉。处理办法: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未修订前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51条之规则,只对送达办法作清晰的规则,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请求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逝世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布告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就布告期满送达文书已完结,能否就离婚案子因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作出清晰规则。依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离婚案子当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建立和免除,着重当事人两边有必要参加的准则,方可处理。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就 清晰规则:“离婚案子有诉讼署理人的,自己除不能表达毅力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状况无法出庭的,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这一规则,着重了离婚案子的当事人有必要出庭的准则,虽然离婚当事人一方有托付署理人,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短缺的人,也应该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清晰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但是,对下落不明,经布告送达法令文书的离婚当事人,的确不能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对这类离婚案子能否缺席判决呢?笔者以为,应当能够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其理由是, 已然司法解释对这类离婚案子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能够布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则,那么布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令手续。按照《民诉法》榜首百三十条的规则:“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能够缺席判决。”这一准则,应该是对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子通用的规则。
针对第二类型:被告有清晰地址,又告诉了其自己,自己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办法因现在法令尚无清晰规则,导致处理感到困惑。笔者以为应分不同状况进行处理:
1、当事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肯离婚等意图,接到法院的传票,便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关于这类离婚案子,我以为分两种景象处理:一是自己 确不肯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方式向法院陈说定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93条之规则,能够依法缺席判决处理。二是自己既不肯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定见,对这类离婚案子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则的属民事诉讼法榜首百条规则的有必要到庭的被告,由于这类离婚案子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育婴责任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能够依法拘传其到庭参加诉讼。
2、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子,其法定署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要素的考虑,不肯合作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子无法审理。对此类离婚案子的处理,我以为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署理人的思想作业,促使其合作法院的庭审作业,署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法院实在保护其合法权益,假如经过法院多方做作业,人仍不肯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能够对比最高法院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12条第二款“给国家团体或别人形成危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署理人,如其有必要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能够适用拘传”的规则,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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