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16:43案情:
2008年8月24日,犯罪嫌疑人倪某驾驭一辆重型一般半挂卡车到某物流中心洗车。该物流中心是集修车、洗车、配载于一体的服务中心。倪某驾驭车辆在物流中心倒车时既没有下车调查车后情况,也没有在取得别人帮组引导得情况下倒车,将车后年仅5岁的王某撞倒,致王某当场逝世。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因为颅脑损害形成逝世。经公安局确定,倪某负该起事端的首要职责。
不合:
关于本案倪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是,倪某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理由是:倪某是在物流中心撞死该小孩的,该物流中心不是公共交通的办理规模。所以倪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能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第二种定见是,倪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该物流中心归于公共交通办理规模。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交通肇事罪,是指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首要,必须有在交通运输进程,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所谓交通运输办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了保证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规则,包含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犯罪嫌疑人倪某在没有人别人作引导情况下的倒车行为违背了操作规程即违背了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八款:在实施公共交通办理的规模内发作严重交通事端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说的有关规则处理。在公共交通办理规模外,驾驭机动车辆或许运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致使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遭受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别离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则定罪处分。公共交通办理规模,所谓“公共”,其基本特征是扫除私有的特点,具有公共具有公开性和人员的相对不确定性,如人们一般所说的公共场所等。明显,人员固定、空间狭小的私有独立院子不属公共的规模。《路途交通办理条例》所指的路途,即公路、城市大街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当地,无疑是首要的公共交通场所,归于公共交通办理规模。物流中心具有公开性和人员的相对不确定性,而且车辆、人员收支很频频,所以物流中心契合公共交通办理规模。本罪的片面方面为是过错,可所以忽略大义,也可所以过于自信,即行为人对自己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忽略大意而未预见,或许尽管预见,但轻信可以防止。这儿过错是指行为人对所形成的严重后果的心思情绪而言,至于对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自身,则可能是知法犯法。本案中的倪某的倒车行为违背了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倪某的心思是成心,可是倪某对形成小孩逝世严重后果的心思情绪则是过错。
所以,本案的倪某在实施公共交通办理的规模内,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发作严重交通事端,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错致人逝世罪。假如倪某驾驭的车辆是在公共交通办理的规模外,驾驭机动车辆或许运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非生产、作业活动致人逝世的,则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翟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