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被动稀释丧失控制权时的投资收益如何推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13:07
新修订的《企业管帐原则第2号———长时间股权出资》(以下简称“新长时间股权出资原则”)将《企业管帐原则解说第4号》的第四条归入原则正文,清晰了处置部分股权出资或其他原因损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操控权的处置后剩下股权的管帐处理。
《新长时间股权出资原则》第十五条规则,出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出资等原因损失了对被出资单位操控的,在编制单个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下股权能够对被出资单位施行一起操控或施加严重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下股权视同自获得时即选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下股权不能对被出资单位施行一起操控或施加严重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管帐原则第22号———金融工具承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则进行管帐处理,其在损失操控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实务中,母公司损失对子公司操控权有不同的办法,除了直接简略的股权转让,最常见的是引进新的出资者。在引进新出资者的状况下,尽管原母公司没有直接的股权处置现金流入,但股权被稀释到必定程度,也或许损失对被出资企业的操控权,在剩下股权依然构成对被出资单位的一起操控或严重影响时,需求遵从原则的上述规则进行管帐处理。与直接处置股权时处置收益的办法不同,股权被迫稀释损失操控权时的出资收益需求核算,下面以一个比如进行阐明。
假定2010年6月A公司收买B公司100%的股权,收买价1 000万。收买时,B公司的账面净财物900万,可辨认净财物公允价值1 000万(差异100万为土地评价增值,剩下运用年限为25年)。2014年6月30日,B公司账面净财物1 000万,添加的100万为A公司收买后按账面价值核算的净利润,其间上半年净利润10万。当日引进新的出资者C,C公司出资1 200万获得B公司51%的股权,构成操控;A公司的持股份额降为49%,失掉对B公司的操控权。
在损失对B公司的操控权之日,A公司单体报表层面需求作视同股权处置处理,实务中常用分步法处理,详细办法如下(单位:万元):
(1)假定A公司对B公司增资1 200万,A公司的管帐处理为:
借:长时间股权出资 1 200
贷:其他应付款1 200
(2)假定A公司转让B公司51%的股权给C公司,A公司的管帐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1 200
贷:长时间股权出资
1 122(1000 1200)×51%
出资收益 78
(3)对剩下股权视同自获得时即选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首要是将B公司的账面净利润换算成按获得出资时各项财物公允价值计量的净利润,金额为100-100÷25×4=84万,A公司的管帐处理为:
借:长时间股权出资———损益调整 41.16(84×49%)
贷:未分配利润36.26
出资收益4.9(10×49%)
经上述调整,A公司长时间股权出资的账面价值为1 000 1 200-1 122 41.16=1 119.16万。进一步对其验证,引进新的出资者后,A公司在B中权益的份额按初始出资时各项财物公允价值继续核算为(1000 100-100÷25×4 1200)×0.49=1 119.16万。
综上,对分步法的管帐处理进行兼并,A单体报表层面的管帐处理为:
借:长时间股权出资 78
长时间股权出资———损益调整 41.16
贷:未分配利润36.26
出资收益 82.9(4.9 78)
上面介绍的办法是假定先增资后转让的状况。当然,在分步法处理的时分也能够改换次序,假定先转让再同比增资,详细阐明如下:
(1)假定A公司先转让B公司51%的股权给C公司,转让对价为1 200×49%=588万,管帐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588
贷:长时间股权出资 510
出资收益 78
(2)假定A公司和C公司按持股份额对B公司增资,其间A公司出资1 200×49%=588万,C公司出资1 200-588=612万,则A公司的管帐处理为:
借:长时间股权出资 588
贷:其他应收款 588
(3)对剩下股权视同自获得时即选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首要是将B公司的账面净利润换算成按获得出资时各项财物公允价值计量的净利润,金额为100-100÷25×4=84万,A公司的管帐处理为:
借:长时间股权出资———损益调整 41.16(84×49%)
贷:未分配利润 36.26
出资收益 4.9
异曲同工,此种办法与第一种分步法成果共同。调整后A公司长时间股权出资的账面价值为1 000-510 588 41.16=1 119.16万。
在所得税处理方面,与股权出资相关的收益包括股息盈利和股权转让收益,本例中因被出资单位引进新的出资者发生的出资82.9万刚好包括这两个方面。关于其间的4.9万,归于权益法计量发生的管帐收益,没有完成,因而暂不需求交纳企业所得税,今后分红的时分,假设契合免税条件,也不必交纳企业所得税。
别的,关于其间的78万,从管帐上看,是因为股权被稀释而被迫发生的股权转让收入,那么,这部分出资收益是否需求在2014年当期交纳企业所得税呢?现在税法对此还没有清晰的规则。笔者以为,该部分出资收益的所得税应按如下办法处理: (1)首要,在2014年不需求交纳企业所得税,原因是此部分出资收益尚没有真实完成,股权出资并没有真实处置。假设此刻纳税,对A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假设A公司没有其他运营,底子无法确保交纳所得税的资金来源。
(2)A公司的计税根底依然为1 000万,若今后管帐期间出资被处置,不管管帐上核算的处置收益是多少,在核算税收上的转让收益时,都应以初始出资本钱为计税根底。
(3)关于2014年承认的股权稀释发生的出资收益78万,应承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及所得税费用。
《新长时间股权出资原则》第十五条规则,出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出资等原因损失了对被出资单位操控的,在编制单个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下股权能够对被出资单位施行一起操控或施加严重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下股权视同自获得时即选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下股权不能对被出资单位施行一起操控或施加严重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管帐原则第22号———金融工具承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则进行管帐处理,其在损失操控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实务中,母公司损失对子公司操控权有不同的办法,除了直接简略的股权转让,最常见的是引进新的出资者。在引进新出资者的状况下,尽管原母公司没有直接的股权处置现金流入,但股权被稀释到必定程度,也或许损失对被出资企业的操控权,在剩下股权依然构成对被出资单位的一起操控或严重影响时,需求遵从原则的上述规则进行管帐处理。与直接处置股权时处置收益的办法不同,股权被迫稀释损失操控权时的出资收益需求核算,下面以一个比如进行阐明。
假定2010年6月A公司收买B公司100%的股权,收买价1 000万。收买时,B公司的账面净财物900万,可辨认净财物公允价值1 000万(差异100万为土地评价增值,剩下运用年限为25年)。2014年6月30日,B公司账面净财物1 000万,添加的100万为A公司收买后按账面价值核算的净利润,其间上半年净利润10万。当日引进新的出资者C,C公司出资1 200万获得B公司51%的股权,构成操控;A公司的持股份额降为49%,失掉对B公司的操控权。
在损失对B公司的操控权之日,A公司单体报表层面需求作视同股权处置处理,实务中常用分步法处理,详细办法如下(单位:万元):
(1)假定A公司对B公司增资1 200万,A公司的管帐处理为:
借:长时间股权出资 1 200
贷:其他应付款1 200
(2)假定A公司转让B公司51%的股权给C公司,A公司的管帐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1 200
贷:长时间股权出资
1 122(1000 1200)×51%
出资收益 78
(3)对剩下股权视同自获得时即选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首要是将B公司的账面净利润换算成按获得出资时各项财物公允价值计量的净利润,金额为100-100÷25×4=84万,A公司的管帐处理为:
借:长时间股权出资———损益调整 41.16(84×49%)
贷:未分配利润36.26
出资收益4.9(10×49%)
经上述调整,A公司长时间股权出资的账面价值为1 000 1 200-1 122 41.16=1 119.16万。进一步对其验证,引进新的出资者后,A公司在B中权益的份额按初始出资时各项财物公允价值继续核算为(1000 100-100÷25×4 1200)×0.49=1 119.16万。
综上,对分步法的管帐处理进行兼并,A单体报表层面的管帐处理为:
借:长时间股权出资 78
长时间股权出资———损益调整 41.16
贷:未分配利润36.26
出资收益 82.9(4.9 78)
上面介绍的办法是假定先增资后转让的状况。当然,在分步法处理的时分也能够改换次序,假定先转让再同比增资,详细阐明如下:
(1)假定A公司先转让B公司51%的股权给C公司,转让对价为1 200×49%=588万,管帐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588
贷:长时间股权出资 510
出资收益 78
(2)假定A公司和C公司按持股份额对B公司增资,其间A公司出资1 200×49%=588万,C公司出资1 200-588=612万,则A公司的管帐处理为:
借:长时间股权出资 588
贷:其他应收款 588
(3)对剩下股权视同自获得时即选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首要是将B公司的账面净利润换算成按获得出资时各项财物公允价值计量的净利润,金额为100-100÷25×4=84万,A公司的管帐处理为:
借:长时间股权出资———损益调整 41.16(84×49%)
贷:未分配利润 36.26
出资收益 4.9
异曲同工,此种办法与第一种分步法成果共同。调整后A公司长时间股权出资的账面价值为1 000-510 588 41.16=1 119.16万。
在所得税处理方面,与股权出资相关的收益包括股息盈利和股权转让收益,本例中因被出资单位引进新的出资者发生的出资82.9万刚好包括这两个方面。关于其间的4.9万,归于权益法计量发生的管帐收益,没有完成,因而暂不需求交纳企业所得税,今后分红的时分,假设契合免税条件,也不必交纳企业所得税。
别的,关于其间的78万,从管帐上看,是因为股权被稀释而被迫发生的股权转让收入,那么,这部分出资收益是否需求在2014年当期交纳企业所得税呢?现在税法对此还没有清晰的规则。笔者以为,该部分出资收益的所得税应按如下办法处理: (1)首要,在2014年不需求交纳企业所得税,原因是此部分出资收益尚没有真实完成,股权出资并没有真实处置。假设此刻纳税,对A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假设A公司没有其他运营,底子无法确保交纳所得税的资金来源。
(2)A公司的计税根底依然为1 000万,若今后管帐期间出资被处置,不管管帐上核算的处置收益是多少,在核算税收上的转让收益时,都应以初始出资本钱为计税根底。
(3)关于2014年承认的股权稀释发生的出资收益78万,应承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及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