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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10:23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令成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确保、典当、质押或其他担保方式不发生担保效能,担保人还或许承当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职责。
1.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准则。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则:“民事行为被确以为无效或许被吊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获得的产业,应当返还给受丢失的一方。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受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则:“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这些法令的规则,承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准则是采取了“差错职责准则”。
差错职责准则,是指以行为人片面上的差错为承当民事职责的基本条件的确认职责的准则。按差错职责准则,行为人仅在有差错的情况下,才承当民事职责。没有差错,就不承当民事职责。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职责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职责,而缔约过失职责也正是以民法上以差错为准则而所要承当的民事职责。
2.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令职责。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发生缔约过失职责。
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则,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职责规模的确认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形成的丢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差错程度等要素。
依据《担保法解说》第七条“主合同有用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债权人、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则,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令职责应按如下景象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职责,不管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仍是债务人,仍是两边都有差错,也不管无效的成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仍是补偿丢失,担保人无差错的,担保人都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2)主合同有用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差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形成主合同债权人丢失的,担保人应依据其差错与债务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该种担保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景象,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背法令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则以及歹意勾结诈骗债权人而订立担保合同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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