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增值税简易征收规定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23:39

财税[2008]170号文《关于全国施行增值税转型变革若干问题的告诉》和财税[2009]9号文《关于部分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告诉》中,清晰了增值税转型后交税人持续适用简易征收方针的部分项目。近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方针有关办理问题的告诉》,对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方针项目的办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清晰。
一、关于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方针项目的收据开具问题。文件别离不同状况作了不同的规则:
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状况。财税[2008]170号文和财税[2009]9号文下发后,关于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按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税人一向有疑问。国税函[2009]90号文第一条对此作了清晰:一般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固定资产,凡依据财税[2008]170号文和财税[2009]9号文适用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第二条一起清晰,交税人出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许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际上,在此文下发之前,交税人依据财税[2002]29号文《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方针的告诉》出售旧货按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时,也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现在的开票体系中,关于按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也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税函[2009]90号文仅仅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清晰。
2、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状况。依据国税函[2009]90号文第三条,一般交税人出售货品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则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一般交税人出售六种状况下的自产货品,可挑选按照简易方法按照6%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且在挑选简易方法核算交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改变;第二条第(四)项则规则了归于一般交税人的寄售商铺、典当业、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同意的免税商铺等出售所罗列的特定货品,暂按简易方法按照4%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第三条则规则,归于一般交税人的自来水公司出售自来水按简易方法按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上述按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的行为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购买方购买上述货品因为能够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能够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关于出售额和应交税额确实认。文件依据交税人的不同身份,别离清晰其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方针时出售额和应交税额确实认:
1、一般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方针时,出售额=含税出售额/(1 4%),应交税额=出售额×4%/2
在此文之前,对这个问题一向有争议。有的以为一般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方针时,出售额=含税出售额/(1 2%,应交税额=出售额×2/%,有的以为出售额仍是含税出售额/(1 4%),但以为应交税额=出售额×4%,一起再确认减免税额为出售额×4%/2,并将其计入“补助收入”。实际上,不管按照曾经的财税[2002]29号文,仍是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和财税[2009]9号文,一般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方针时,出售额和应交税额确实认都应该与国税函[2009]90号文的这一规则相同。一方面,按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和直接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成果明显是不同的,另一方面,不管《企业会计制度》仍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直接减征、免征税款都不能作为政府补助。文件的这一规则,进一步清晰了对这一问题的处理。
2、小规模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时,出售额=含税出售额/(1 3%),应交税额=出售额×2%。
在2009年之前,依据财税[2002]29号文,小规模交税人出售已运用固定资产与一般交税人的处理原则是相同的,其出售额和应交税额确实认也与一般交税人相同。财税[2009]9号文规则,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固定资产,一概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的征收率是增值税转型后才呈现的一个新的征收率,且现在也仅适用于小规模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在此文这前,关于小规模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固定资产怎么确认出售额和应交税额也是有争议的。有的以为不含税出售额应等于含税出售额/(1 2%)。因为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交税人的征收率一致为3%,因而,以小规模交税人适用的征收率将含税出售额转换为不含税出售额应该是更适宜的。
需求留意的是,关于小规模交税人出售旧货按照上述公式,与财税[2009]号文的规则是不一致的。依据财税[2009]9号文,“交税人出售旧货,按照简易方法按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一起适用于一般交税人和小规模交税人,因而其关于出售旧货的规则也适用于小规模交税人。两个文件关于小规模交税人出售旧货的方针明显不同,这一问题也是有待于进一步清晰的。
三、关于小规模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的交税申报。
国税函[2008]1075号文《关于调整增值税交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告诉》第二条第(二)项曾规则,《小规模交税人申报表》第4、5栏不再填写,其对应的填表阐明一起撤销。《小规模交税人申报表》第4栏是“出售运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出售额”,第5栏则是“其间税控器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出售额”。国税函[2008]1075号出台之前,关于小规模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固定资产怎么征收增值税一向有争议,大都定见以为应持续履行财税[2002]29号文按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可是国税函[2008]1075号又撤销了《小规模交税人申报表》第4、5栏,所以又有定见以为小规模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是免税的。尔后,财税[2009]9号文对此问题才有清晰规则,即除其他个人外,小规模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固定资产一概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样,国税函[2008]1075号撤销《小规模交税人申报表》第4、5栏的填写就明显不适宜了。因而,国税函[2009]90号文第六条规则,国税函[2008]1075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则一起废止。并在第五条清晰,小规模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出售额填写在《增值税交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交税人)》第4栏,其使用税控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出售额填写在第5栏。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