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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人骑车被撞破脾能主张误工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11:01
和尚费某在骑摩托车被人撞伤后,将保险公司和肇事者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补偿自己的丢失。近来,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调停,原告费某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王某达成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补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丢失算计人民币2万元;由被告王某补偿原告各项丢失人民币1000元。
原告费某系宣州区水东镇龙泉洞净坛寺的一名和尚。2005年5月28日17时许,费某无证驾驭一两无车牌的一般二轮摩托车,沿龙水线由东往龙泉洞方向行进。当车行至龙水线3KM处,因费某自己占道,与迎面王某驾驭的三轮农用运输车发作磕碰,形成费某受伤。费某当即被送住宣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确诊为:失血性休克;外伤性脾决裂。费某住院12天,用去医疗费用6800余元。后经宣城市宣州区路途交通事端伤残判定委员会判定,费某构成八级伤残。
该事端经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确定,原告费某负首要职责,被告王某负非必须职责。别的,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王某一切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投保了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的第三者职责险。
2006年2月23日,原告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保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限额内补偿人民币2万元,要求被告王某补偿余款19100.98元的40%。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两边当事人的定见不合较大,尤其是被告王某以为原告是和尚,是靠化斋,由施主“布施”而保持日子,无权建议误工费丢失,故其坚决不同意补偿原告的误工丢失。而原告费某则以为自己虽是和尚,但也有自己作业,现因受伤而延误了自己的作业,当然有权建议误工丢失。庭审中两边针尖对麦芒,一直僵持不下。
因为法令对和尚误工是否给予补偿没做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条款,主审法官在庭审后持续耐性详尽地做两边当事人作业,再次向他们宣扬有关处理路途交通事端案子方面的法令规定,剖析两边在此次事端中的职责和差错。当原告费某得知被告王某家境非常穷困时,当即表明做尽可能地退让。终究,原、被告三方当事人在不违背法令的前提下,达成了调停协议:由被告人保公司在第三人职责险限额范围内补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丢失算计人民币2万元;由被告王某补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丢失人民币1000元。日前,两被告已悉数履行了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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