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约定不退还押金有没有效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15:07【案情】
孙某和中介公司签定租房合同一年,合同上写,孙某不得直接和房东及他方就该房子租借进行买卖,不然不交还押金。在承租期限内,该房子房东和另一家中介公司签定了新房子保管协议,故孙某也和另一家中介公司签了期限届满后的租房合同。在合同期届满后,本来的中介公司说因为他违反了合同的约好,故不交还押金。
【不合】
原中介公司以这个理由不愿退孙某押金,是否合理?
第一种观念以为合理,理由是:孙某与前中介公司签定的合同现已约好了孙某不得与他方买卖,不然违约,且合同约好的违约职责为不交还押金,而孙某的行为现已违约,故不予交还合理。
第二种观念以为不合理,理由是:孙某仅就与原中介公司合同届满后的租借联系与另一家中介公司签定租借合同,且原合同显现公正,不合理,故应予以交还押金。
【分析】
笔者拥护第二种观念。
孙某与原中介公司的租借合同显失公正,租借期间届满后,孙某假如需求持续运用该房子,而该房子却因已替换其他的保管中介公司,因为合同约好孙某不得与他方进行触摸,然后使得其他中介公司能够与其别人就该租借房子进行租借商量,让孙某丧失了机遇,明显对孙某不公。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约好,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正的,当事人可恳求法院或裁定组织予以吊销,故孙某可要求交还该押金。
且尽管法令没有清晰的规则,但依据民法的公正职责准则,承租人也应有优先续租权,已然现已知道与原中介公司无法完成续租的意图,那么天经地义能够与有此权力的人或公司洽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