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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者在交通事故中应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10:34
案情:
2013年1月7日19时07分高某驾驭的甘M小型轿车沿福银高速西安至长武方向行进至1828KM 675.7m处时,与前方因车辆毛病而停放在一车道的赵某驾驭的陕D重型半挂卡车尾部发作磕碰。构成甘M小轿车上人员一死一伤的交通事端。交警队确定陕D牌车辆驾驭人赵某与甘M小轿车驾驭人高某负本起交通事端的平等职责。高某将赵某陕D车主、承保的保险公司及路途办理者陕西省交通建造集团公司西长分公司诉讼法院,要求上述被告一起承当补偿职责。本案中就路途办理者应承当本次交通事端的补偿职责,呈现不同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被告西长分公司作为福银高速西长段的办理部门与甘M小轿车之间因收取通行费用的行为而构成了有偿运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联系,车辆实行了交纳车辆通行费的职责后,即享有运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力。本案中陕D车牌的半挂车在正常行进过程中发作毛病,高速公路办理部门应及时发现并铲除,保证通行疏通,被告作为高速公路办理部门却因疏于巡查而未能发现并铲除该妨碍,未能实行应尽职责与合同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亦为本次事端发作的原因。故被告应承当本次事端的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起交通事端首要是因为陕D车牌半挂车呈现毛病后没有及时将车辆移至紧迫停车带,加之甘M小轿车超速行为逃避不及构成的,构成事端的丢失应由上述车辆的所有人及保险公司补偿。高速公路办理者在本起事端中没有差错,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笔者以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的规则:因路途办理者保护缺点导致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构成危害,当事人恳求路途办理者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路途办理者能够证明已依照法令、法规、规章、国家规范、行业规范或许当地规范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办理保护职责的在外。依据该司法解说的规则公路办理者承当补偿职责的景象,便是路途办理者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办理保护职责的情况下,就应确定公路办理者有差错,即适用差错推定职责准则。由此咱们能够看出公路办理者违背安全防护,警示等职责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包含:榜首,高速公路办理者施行了违背安全防护,警示等职责的行为。高速公路管路者违背安全保证职责一般都是经过不作为的方法,具体表现为能够作为而免于作为或不作为,第二,相对人人身、产业遭到危害。第三,相对人人身、产业遭到危害与公路办理者施行了违背安全防护、警示等职责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第四,公路办理者违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职责的行为存在差错。只需一起满意以上四项构成要件才干构成高速公路办理者违背安全防护,警示职责的不侵权职责。
本案中要精确确定高速公路办理者应否承当侵权补偿职责,首要要查明该办理者是否依照相关法令规则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职责,即是否依法对路况进行巡查等,若其已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尽到办理保护职责,即不承当职责,不然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由此能够以为,公路办理者承当职责应与其差错相对应,即公路办理者只需在未尽到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才应承当与其差错相适应的职责。榜首种定见以为车辆与公路办理者构成合同联系,其应承当违约职责,笔者以为,公路办理者只需尽到法定职责,即就不存在违约,亦不该承当违约职责。若未尽到法定职责,其应承当侵权职责,而非违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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