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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析两审的现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08:48
【二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的现状剖析
一般来说,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关于法院快速进行审判活动、及时构成终审裁判定论,是较为有利的。因为相关于不少施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而言,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只赋予有关诉讼参加人一次上诉的时机,检察机关也只能就未收效裁判提出一次抗诉,案子一般只通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完结。这种对上诉权和审级所作的法令约束,能够确保诉讼活动的高速和快速,避免诉讼延迟和案子积压,然后在单个案子的审判过程中削减司法资源的投入,增大单位时间里审结案子的数量。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审判从一审、二审到死刑复核程序一般都能在数月时间内完结,而没有呈现较为严峻的延迟现象,这明显要归功于“两审终审制”的审级结构。
可是,进步诉讼效益归于刑事诉讼的一项价值方针。人们关于一项程序的点评,除了看它是否有助于进步诉讼效益之外,更要看它关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参加权,保证程序的公正性是否有利。因为关于大多数有理性的人来说,一项法令制度不管多么赋有功率或许有用,只需它使某些人遭到不公正、不人道的对待,然后导致社会法令施行的非正义,人们都能够对它作出消沉的点评。我国的一般救助程序虽然关于诉讼效益的进步是有利的,却约束了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上诉权,削减了当事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时机。加上这种救助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现已名存实亡,底子无法再发挥其纠正一审裁判过错、对当事人进行权力救助的效果。因而从整体来说,这种一般救助程序是存在着不少缺点的。关于这些缺点,首要进行微观层面的谈论,然后再进行微观上的反思。前一剖析尽可能会集在一般救助程序的详细环节和过程的设置问题上,然后一评论则针对“两审终审制”及我国司法制度自身的缺点。
因为二审合议庭通过隐秘的阅卷、讯问和听取意见,一般只在案子“现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需要由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时,才对上诉案子举办开庭审理,而这种案子在司法实践中又为数甚少,因而二审开庭的案子也就相应地居低不上。当然,也因为二审法院关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子,会悉数予以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案子会因而有所添加。但考虑到检察机关的抗诉要遭到上级检察机关较为严厉的约束,并且这种抗诉简直都是针对原审法院作出的无罪或许罪重判定,旨在寻求使被告人遭到有罪或许罪重等愈加晦气的裁判成果,这就致使抗诉的状况也不会常常发作,二审法院举办开庭审理的案子仍然添加不了多少。二审法院举办开庭的案子份额在全国各地中级以上的法院状况纷歧。二审法院开庭的案子较少的能够低于10%乃至5%,而较多的则能够到达20%。但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以开庭方法审理的上诉案子一般不会超越悉数上诉案子的30%。当然,这一状况正在发作一些改变:一些发达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正在逐渐扩展二审开庭的案子份额。例如,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从1998年开端,施行了一项严重的变革行动:关于悉数上诉案子,包含刑事、民事和行政案子,一概以开庭的方法进行审理。也就是说,至少在那些由该院受理的上诉或抗诉案子中,二审合议庭以开庭方法进行审理的案子能够到达100%!这一变革办法一旦施行,那就意味着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二审审判方法的规则名存实亡。一些在全国乃至世界上有严重影响的案子,在多名被告人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的状况下,二审法院仍然没有举办开庭审理,而是通过隐秘的阅卷和单独面的查询,并且在通过提交审判委员会决议之后,直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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