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20:26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告诉
青劳社厅发〔2007〕75号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作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严厉和标准工伤保险待遇付出作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的规则,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请各统筹区域遵照执行:
一、工伤员工伤情发生变化,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复查判定从头确认伤残等级的,其契合享用工伤保险长时间待遇的从作出判定结论的次月起相应调整,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从头计发。
二、员工再次发生工伤,按新工伤的伤残等级享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三、员工因工逝世,其供养亲属享用抚恤金待遇的资历由工伤保险经办组织按规则一次性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员工因工逝世的次月起开端计发。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 待遇 告诉
抄送:省社会保险工作管理局。
青海省劳作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7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