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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诉讼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20:44

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7)一中行初字第1012号
原告南京普天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能开发区秦淮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平,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刘芳,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专利署理人。
托付署理人曹力,江苏南京波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托付署理人李玲玲,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检查员。
托付署理人张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检查员。
第三人姑苏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开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姑苏市姑苏工业园区机场路南民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亦斌,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朱世东,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专利署理人。
原告南京普天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普天通讯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2007年2月16日作出的第9694号无效宣告恳求检查决议(简称第9694号决议),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照法令有关规则告诉姑苏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开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海宜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于2007年9月10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天通讯公司的托付署理人刘芳、曹力,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托付署理人李玲玲、张鹏,第三人新海宜公司的托付署理人朱世东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9694号决议系就普天通讯公司对新海宜公司享有的第02219359.6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恳求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议中确定:1、关于依据。比照文件1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1月28日针对本专利作出的第7754号无效宣告恳求检查决议(简称第7754号决议),现已收效,新海宜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因而,比照文件1能够作为有用依据运用。比照文件2是《远程通讯传输机房铁架槽道装置设计标准》,普天通讯公司提交了比照文件2的原件,比照文件2的印刷日在本请求的请求日之前,因而,比照文件2能够用来点评本专利的创造性。2、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专利与比照文件1比较,差异特征在于附件1中没有揭露在出纤口基体上设有活动式出纤口盖的结构特征。普天通讯公司和新海宜公司对上述差异技能特征的确定无异议。比照文件2揭露了的技能计划为列槽道、主槽道均由电缆支架、侧板、底板、终端板及盖板等组成。因而,比照文件2中并没有揭露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差异技能特征,并且,比照文件2也未给出任何技能启示使本范畴技能人员将其与比照文件1结合以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能计划。该差异技能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维护的槽道顶出纤结构的技能计划在需求铺设或取出光纤时,只需取下出纤口盖,即可方便地完结铺设或取出光纤的作业。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比照文件1和比照文件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色和前进,具有创造性,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则,因而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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