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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起诉书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23:55
不合法拘禁是指以禁锢、拘留或许以其他强制的方法约束和掠夺别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合法拘禁情节严重的会构成不合法拘禁罪,司法机关会对当事人提起刑事的诉讼,那么不合法拘禁罪起诉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不合法拘禁罪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公诉刑诉〔2016〕35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 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街**巷**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不合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经本院同意,于当日被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邓某某,男, 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路**栋**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不合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经本院同意,于当日被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陈某某,男, 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村,无业,无前科。因涉嫌不合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3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罗某某,男, 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7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不合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经本院同意,于当日被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黄某某,女, 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街**,无业,无前科。因涉嫌不合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3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邓某某、陈某某、罗某某、黄某某涉嫌不合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移交检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别离于2016年3月21日、22日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2016年3月21日已奉告被害人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定见,检查了悉数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第一次将该案退回蕉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蕉岭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检查查明:被告人徐某甲、邓某某、罗某某因与被害人杨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款联络,经屡次要求其还款未果,又无法经过电话与其联络。三人为索债,协商以帮杨某某处理信用卡借款事务为由骗其碰头。2016年1月18日15时许,徐某甲指派其女友被告人黄某某以借款事务员处理信用卡借款事务为由,骗杨某某到梅县区柏丽酒店肯德基店碰头。随后徐某甲驾驭车牌号码为粤M****5的小车载罗某某、黄某某从蕉岭县城到该店,杨某某抵达后,徐某甲和罗某某强行将其带上车。上车后,徐某甲经过手机奉告邓某某已找到杨某某,并约定将杨某某带至赖某某(另案处理)运营的蕉岭县**厂,途中徐某甲因忧虑杨某某会联络别人拦砸小车,便让杨某某交出手机放在轿车中控台的储物格上。邓某某约被告人陈某某先到该厂等候,徐某甲、罗某某、黄某某、杨某某一行人到后,徐某甲从自己小车内拿出手铐和电鞭,先用手铐将杨某某铐在该厂休息室的凳子上。邓某某忧虑事态严重翻开手铐,后徐某甲运用竹鞭鞭打、电鞭电击杨某某,罗某某也拿电鞭电击杨某某,导致杨某某受伤。后徐某甲、邓某某、罗某某商议将杨某某欠三人的债款一致记在邓某某名下,遂逼杨某某写下一张欠邓某某人民币31000元的欠条,徐某甲还拿出自己的iPhone手机对杨某某进行录像,让杨某某称自己未遭到殴伤,系自愿写下欠条。期间,徐某甲等人为赶快获得欠款,要求杨某某与亲朋电话联络筹款或供给担保,均未果。直至当晚22时许,徐某甲开车载邓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脱离该厂后,先将黄某某送回住处,又带杨某某在蕉岭县城兜转了一个多小时后仍无法获得欠款,便将杨某某带到蕉岭县城南旅社,徐某甲、邓某某指派陈某某拘留杨某某的身份证、驾驭证、银行卡并用杨某某的身份证开房住宿,且指派陈某某留下看守杨某某,后徐某甲、邓某某脱离。住宿期间,陈某某用旅社客房内的一张床堵住房门,并在此床上睡觉,以避免杨某某逃跑。至1月19日12时许,徐某甲等人再次将杨某某带到易丰轿车修理厂持续操控。直到当天18时许,邓某某载陈某某带杨某某到蕉岭县红树林茶餐厅吃饭时,杨某某借上厕所之机报警,遂案发。
确定上述事实的根据如下:1.根据;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说;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判定定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邓某某、陈某某、罗某某、黄某某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拘禁别人,且具有殴伤情节,其五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应当以不合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分。邓某某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依法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徐某甲、陈某某、罗某某、黄某某到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依法能够从轻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年**月**日
上述便是小编对“不合法拘禁罪起诉书”问题进行的回答,不合法拘禁啡侵略的国家的刑法,根据刑法的规则,由检察院对施行不合法拘禁行为的违法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假如罪名建立的要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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