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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18:31

宋某于2006年到苍山县某公司作业,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作合同。宋某于2009年5月因病请假至2009年7月,病假期间,公司每月只付出其180元的生活费。宋某不服,到当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述,要求公司以最低薪酬规范补发其病假薪酬。      
仲裁委经审理以为:《山东省企业薪酬付出规则》第26条规则:“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国家规则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则付出病假薪酬或许疾病救济费,病假薪酬或许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80%。”宋某在公司作业现已3年。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规则》第3条规则:“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挂彩,需求停止作业医疗时,依据自己实践参加作业年限和在本单位作业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践作业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业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宋某可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本案中,该公司自定的病假期间生活费规范显着偏低。经调停,公司赞同按最低薪酬规范的80%即每月400元(500元×80%)的规范补发宋某的病假薪酬660元。王时艳   吴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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