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债务人按约履行主合同义务后抵押权消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14:16

【关键字】最高额典当代表行为 担保免除
【案情简介】
原告:李有忠
榜首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农村信用合作社平西分社(以下简称平西分社)。
第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平洲信社)
平西分社是平洲信社的分支机构。
1998年8月份,李有忠经人介绍知道时任平西分社负责人的何灼炘,李有忠向何提出告贷50万元,何要求李有忠供给房产为告贷典当担保。之后,李有忠将自有的房地产和李妙仪的房地作为告贷典当,并将两房产的房地产证交给何灼炘。
1998年9月2日,李妙仪、李有忠与平西分社别离签定了《典当合同》,其间,一份是22号《典当合同》一份是23号《典当合同》。22号《典当合同》约好由李有忠以自有的房地产作为典当物,为李有忠自己在1998年9月2日至2000年9月1日期间所向平西分社告贷供给43万元最高限额典当; 23号《典当合同》约好由李妙仪以其自有的房地产作为典当物,为李有忠在1998年9月2日至2000年9月1日期间所向平西分社告贷供给20万元最高限额典当。
两份合同签定后,在1998年9月7日到房管部分处理了挂号手续。1998年10月底,何灼炘以李有忠名义开了一份存折,将50万元存入李有忠的上述存折账户给了李有忠。1999年3月,因告贷半年到期,李有忠经过“还旧贷新”方法先将50万元还清,由何灼炘于同月底再将50万元存入上述李有忠存折账户。1999年9月20日,李有忠给了何灼炘两张支票,一张是中国工商银行支票,金额18万元;另一张是中国农业银行支票,金额337350元,归还李有忠经过何灼炘所借的告贷。
原告诉称,1998年9月2日,李妙仪和李有忠与平西分社别离签定了22号《典当合同》和23号《典当合同》,从两份合同均以平西分社名义签定而不是以何灼炘名义签定,是何灼炘代表平西分社从事职务行为,而不是代表个人行为。应有平西分行承当法律责任。
1999年3月,李有忠经过“还旧贷新”方法先将50万元还清,以及1999年9月20日,李有忠给了何灼炘金额别离为18万元和337350元的两张支票,都应视为李有忠已归还了所借平西分社的告贷。
两份《典当合同》别离清晰约好只为李有忠在1998年9月2日至2000年9月1日期间所向平西分社告贷在43万元和20万元内供给最高限额典当,李有忠在22号《典当合同》约好的规模内的告贷已还清,要求被平西分社平和洲信社处理刊出自有房产典当挂号和返还地产证。
被告辩称,22号《典当合同》和23号《典当合同》的签定应视为何灼炘与李妙仪和李有忠的个人行为;李有忠的两次还款行为也是李有忠和何灼炘二人的单独买卖,与平西分社没有法律关系,应当视为个人行为;驳回李有忠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何灼炘是代表平西分社从事职务行为,而不是代表个人行为。两份《典当合同》别离清晰约好只为李有忠在1998年9月2日至2000年9月1日期间所向平西分社告贷在43万元和20万元内供给最高限额典当,故此,其他告贷不在两份《典当合同》典当担保规模之内。李有忠在(平西)抵字98第22号《典当合同》约好的规模内的告贷已还清,又因平西分社是平洲信社的分支机构,李有忠要求平西分社平和洲信社处理刊出粤房地证第4179241号房产典当挂号和返还粤房地证第4179241号房地产证合法有据,应予支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