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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有权签订担保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09:59
未经总公司答应,分公司老总签定了,当人无法实行债款的时分,人找到该分公司,那么分公司签定担保合同有用吗?分公司应该承当担保职责吗?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览下面的文章了解。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进债款人实行其债款,确保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而在债款人(一同也是担保权人)和债款人之间,或在债款人、债款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洽谈构成的,当债款人不实行或无法实行债款时,以必定方法确保债款人债款得以完成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清晰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力、职责联系,确保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则,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由于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则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同。
【事例】
徐某承包了企业的副食经营部。经营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从属该企业。上一年,经王某担保,张某借给王的朋友刘某20万元出资。徐某代表经营部签了担保合同,确保要是刘某不还钱,由经营部担任还账。本年1月1日,还款期到了。刘某却由于生意亏了本,躲起来不见人。张某只得向王某索债。王某一改最初的信誓旦旦,推说自己地点的经营部是企业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的才能,因而,最初的担保合同无效。盖有经营部公章的担保合同,莫非竟成了一纸空文?
【律师观念】
担保合同的确无效,但王某及其单位仍有职责补偿张某的丢失。依据《担保法》规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许超出授权规模与债款人缔结的,该合同无效或许超出授权规模的部分无效,债款人和企业法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债款人无差错的,由企业法人承当民事职责。在本案中,两边签的担保合同尽管无效,但债款人张某事前并不知情,属无差错方。而王某及经营部应该为私行担保的行为埋单,承当差错补偿职责。经营部的产业不足以承当职责的,由总公司企业法人承当。由上文可知,依据《担保法》规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许超出授权规模与债款人缔结确保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许超出授权规模的部分无效,债款人和企业法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债款人无差错的,由企业法人承当民事职责。所以该分公司签定的担保合同是需求承当担保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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