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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与故意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23:59
轰动一时的杭州飙车案逐渐的冷却下来了,检方终究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大众并不是都理解检方此举的“严重意义”:首要将胡斌从死刑或重刑中扫除,由于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为7年;其次,检方及公安机关一向没有进行有关成心杀人或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侦办或检查;最终,法院尽管能够作出与检方指控不同的判定,可是其几率十分小。所以,在此清晰交通肇事罪、成心杀人罪及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三者之间的联系有助于大众对飙车案及相关案子作出公平的审视。
交通肇事罪与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1、交通肇事罪。
本罪是指违背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资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资产遭受严重损失;客体是公共交通安全;片面方面表现为过错;主体为一般主体。
2、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成心以放火、决水、爆破、投毒或许以其他性质适当的风险办法,严重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严重资产安全;客观方面是以放火、决水、爆破、投毒或许以其他性质适当的风险办法,严重损害公共安全;片面方面是成心;主体为一般主体。
3、二者的差异。
除了前述违法构成方面二者的显着差异外,交通肇事罪与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差异还包含:违法动机方面的不同,前者除了违章违规之外,不存在侵略别人权益的意图,而后者恰恰是以此为意图的;形成的社会影响不同,前者一般不易引发集体激动,而后者往往形成集体事情;片面恶性不同,前者一般不具有恶劣的“违法习气”,而后者往往是寻求制作巨大财产损失或生命完结及健康损害;当然,交通肇事罪只能发作在路途或首要发作在路途上,而损害公共安全罪则否则。
4、特例剖析。
比方,司机甲与司机已在通知公路上“较劲”,替换超车,最终,甲使用自己大卡车的“有利条件”别挤乙的小轿车,致使乙车翻入逆行车道,引发连环追尾磕碰,车毁人亡。此刻,甲的行为现已“逾越”交通肇事罪的领域,也能够说逾越了交通肇事罪的程度:片面上,甲明知别挤会损害公共安全仍为之;客观上,形成严重事端;侵略了不特定人生命财产安全之客体。因而,契合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与成心杀人罪
1、交通肇事罪违法场所的特殊性。
构成交通肇事罪,必要的条件是事端发作在路途上,而路途在路途交通安全法里是有清晰规定的:本法所指的路途是指公路、城市路途和虽在单位统辖规模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当地,包含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大众通行的场所(第119条)。因而,交通肇事罪事发现场有必要是在上述当地,至少,包含了上述场所。
2、躲藏或遗弃被害人是两罪之间转化的要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6条之规定,被告人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躲藏或许遗弃,致使被害人逝世的,构成成心杀人罪。假如被告人只是自己逃逸而并未带离被害人致使逝世,则仍以交通肇事罪科罪。确定躲藏或遗弃,还应当留意:被害人被带离事端现场时并未逝世,反之,躲藏、遗弃与被害人逝世之间无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成心杀人罪;躲藏和遗弃是被害人逝世的直接原因;躲藏、遗弃构成直接成心,若非被告人的原因被害人得到救治而并未逝世,则,不构成成心杀人罪。
3、特例剖析
交通肇事后将北海带离现场,扔在间隔医院较远的荒山或许爽性埋葬尚出于存活状况的被害人,致其逝世。片面上,被告人从过错转化为成心,交通肇事为过错,致人逝世却为成心—明知被害人或许逝世,仍然遗弃或躲藏;客观上,被告人契合违法行为之不作为方式(包含法定责任不作为、工作或事务责任不作为及先行为责任不作为),交通肇事将被害人置于风险状况,被告人因而具有救治责任,而被告人不作为。
胡斌究竟犯什么罪
飙车案,胡斌不是榜首例。判定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现已成为各地法院判定的常态。片面方面,飙车者明知自己的飙车行为将给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形成巨大损失而仍然为之;客观方面,胡斌飙车现已形成了严重事端,掠夺了被害人生命。那么,胡斌所犯之罪当属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更进一步,胡斌是否使用自己的轿车谋杀被害人,尚有待考证,假如这个假定建立,则,胡斌当构成成心杀人罪。因而,无论如何,胡斌都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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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志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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