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清算】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04:02【外企清算】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闭幕和清算作业的辅导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此前,我国关于内外资企业闭幕和清算规则,好像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相同,适用不同的法令根据。但随着我国法令制度的逐步完善,为使内外资企业的处理趋于共同,故而撤销该方法。关于撤销该方法后,外商投资企业闭幕和清算方面怎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令相衔接的问题,商务部办公厅于2008年5月5日,发布题述辅导定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法令确认
《方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的闭幕和清算作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令、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则处理。外商投资法令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作具体规则的,适用特别规则。
二、需向批阅机关提交的资料
I外商投资企业因下列原因而提出闭幕的,需向批阅机关报送提早闭幕申请书、企业权利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关于提早闭幕企业的抉择以及企业的同意证书和营业执照:
1.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停止:
(一)运营不善,严峻亏本,外国投资者决议闭幕;
(二)因自然灾害、战役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峻损失,无法持续运营;
(三)外资企业规章规则的其它闭幕事由现已呈现。
2.中外合资运营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闭幕:
(一)企业发作严峻亏本,无力持续运营;
(二)因自然灾害、战役等不可抗力遭受严峻损失,无法持续运营;
(三)合营企业未到达其运营意图,一起又无发展前途;
(四)合营企业合同、规章所规则的其它闭幕原因现已呈现。
3.中外合作运营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因下列景象之一呈现时闭幕:
(一)合作企业发作严峻亏本,或许因不可抗力遭受严峻损失,无力持续运营;
(二)合作企业合同、规章中规则的其它闭幕原因现已呈现;
(三)合作企业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封闭。
II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企业应向批阅机关报送提早闭幕申请书,一起提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裁决组织做出的收效判定或裁决,判定或裁决中清晰有下列景象:
1.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许数方不实行合作企业合同、规章规则的责任,致使合作企业无法持续运营;
2.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一方不实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规章规则的责任,致使企业无法持续运营;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股东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则,在运营处理呈现“僵局”,而且使股东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持有公司悉数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闭幕公司。
《方法》废止前,根据《方法》特别清算现已开端的,特别清算程序可持续进行,清算委员会依法做出的清算陈述具有法令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