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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主刑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05:39

第三十二条 惩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品种如下:
(一)控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品种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力;
(三)没收产业。
附加刑也能够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关于违法的外国人,能够独立适用或许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因为违法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违法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依据状况判处补偿经济损失。
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违法分子,一起被判处分金,其产业不足以悉数付出的,或许被判处没收产业的,应领先承当对被害人的民事补偿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关于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惩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分,可是能够依据案子的不同状况,予以训诫或许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或许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许行政处分。
第二节 控制
第三十八条 控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由公安机关履行。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在履行期间,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恪守法令、行政法规,恪守监督;
(二)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行使言辞、出书、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在的权力;
(三)依照履行机关规则陈述自己的活动状况;
(四)恪守履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则;
(五)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迁居,应当报经履行机关同意。
关于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在劳作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控制期满,履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许寓居地的大众宣告解除控制。
第四十一条 控制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违法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履行。
在履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违法分子每月能够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作的,能够斟酌发给酬劳。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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