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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截止日期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11:14
【违约金】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认问题
违约金是指依照当事人的约好或许法令直接规则,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付出的金钱。
违约金的核算往往根据两边所签署的协议之约好,当违约方回绝承当违约责任时,法院能够根据收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违约金核算方法予以实行。一般,两边能够清晰约好违约金的详细数额,也能够约好必定的份额;有一种状况,往往给当事人两边乃至法院带来困难,即,当违约金依照逾期期限来核算时,其起止期限难以确认,比方,两边约好逾期付款时,付款方向收款方付出违约金每日30元,违约金总额等于30乘以拖延天数。
1、实行之前法院未采纳产业保全办法,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认
(1)假如实行根据即收效裁判文书中清晰确认了违约金核算的截止日期,则根据该日期核算违约金数额。
(2)实行根据中确认违约金核算截止日期为“实践给付之日”时,分两种状况对待:假如被实行人直接向请求实行人实行义务,违约金截止日期为实践实行之日,即实践给付之日;假如被实行人回绝实行被强制实行,违约金应当核算至法院实行机构实践操控被实行人应实行的产业或价款之时。
(3)实行根据既没有确认违约金截止日期也没有截止日期为实践给付之日,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裁判文书收效之日。
2、实行之前法院采纳了产业保全办法,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认
(1)实行根据即收效裁判文书中清晰确认了违约金核算的截止日期,则根据该日期核算违约金数额。
(2)假如实行根据中清晰违约金截止日期为实践给付之日,则:被实行人自动实行的,违约金截止实践实行之日;被实行人回绝实行被强制实行的,违约金截止日期为法院实行立案之时。
(3)实行根据既没有确认违约金截止日期也没有截止日期为实践给付之日,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裁判文书收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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