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14:18案情简介:
2009年3月10日晚,被告醉酒驾驭一辆轿车,因失控将人行道上的原告撞伤。被告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原告经医治,留下了后遗症,经评定为八级伤残。两边在交警部门的掌管下进行调停,保险公司以被告醉酒驾驭为由回绝补偿,被告因而期望原告直接申述。
原告遂托付本律师提申述讼,本律师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补偿原告的医疗费、残疾补偿金、误工费等计12.万元,其他补偿款由被告补偿。
审理中,保险公司对事端发作通过及事端确定无异议,但以为被告系醉酒驾驭,依据《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例》及交强险条款的约好,以为其不该承当垫支及补偿职责。
本律师争锋相对地提出辩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驭员、行人成心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职责。依据该规则,保险公司负有在交强险职责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受害人补偿的法定责任,仅有革除该责任的事由是受害人的成心行为。本案原告无任何差错,故保险公司应予先行补偿。
判定成果:
法院审理后,支撑了本律师的观念,以为保险公司有责任对原告先行补偿,故判定第三人在补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补偿金限额12万元。被告补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补偿金等计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