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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05:29
涉外离婚诉讼与一般的离婚诉讼仍是存在一些差异的,例如,一般婚姻案子统辖法院是被告地点地法院,可是一些涉外离婚中,被告并不在国内日子,那么涉外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申述?下文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相关常识,欢迎阅览。
涉外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申述
我国确认涉外离婚案子统辖权的一般准则是“原告就被告”,在特别情况下选用“被告就原告”的准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只需原告或被告中有一方在我国有居处,我国法院都有统辖权。针对几类特别离婚案子,我国法院确认统辖权的准则如下:
(1)久居国外的华裔,离婚由久居国法院统辖,如久居国法院以某种理由回绝受理,人民法院能够受理,由婚姻订立地或许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
(2)两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只需其间一方的居处或常常居地点我国,人民法院也有权受理。
(3)触及港澳台的离婚案子不属于涉外案子,但审理这类案子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则和其他规则处理,即对久居在外的,准则上由久居国法院统辖,因特别原因,可由原婚姻订立地或被告原户籍地点地人民法院统辖。
假如我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离婚案子已由具有统辖权的外国法院做出判定的,当事人可依照我国与该外国法院签定的司法帮忙协议的规则,请求我国法院供认该外国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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