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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的利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05:26
行政案子复议前置的利害剖析(一)行政案子复议前置存在的合理性我国法令为何规则某些行政案子(土地、税务、商标、专利等专业性强和数量大的案子)以复议为提申述讼的必经程序呢?笔者以为,它之所以如此规则有其以下几方面的合理性:1、复议途径具有方便的特色。下面咱们以土地确权行政案子阐明之。土地行政充分地表现了行政职权的运作,是一种包含了国家强制性毅力的详细行政行为,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作出处理决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等法令的授权作出的,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这类行政案子时确定详细行政行为的首要现实不清、证据缺乏,适用法令过错,违背法定程序,逾越职权或许滥用职权、详细行政行为显着不妥等景象的,即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确有过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则,只能判定吊销或部分吊销,而不能或不宜改动其权属处理决议,并且诉讼途径存在诉讼期间过长的缺点;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复议机关对详细行政行为具有上述景象的,能够决议改变;  2、有利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监督,因此,一旦下级行政机关与办理相对人发作胶葛,由上级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不只能够及时了解本系统或本地区的工作情况,并且还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过错,强化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3、法令规则行政复议前置案子,专业性强,触及面广,处理处理这类案子需求专门的常识,建立行政复议前置准则,便于查明现实,分清对错,使这些行政争议得以及时处理;4、法令规则行政复议前置行政案子数量大,杂乱程度纷歧,建立行政复议先行处理准则,能够使很多的这些行政案子处理于行政复议程序之中,能够减轻法院行政审判的压力,使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审理通过复议仍处理不了的行政争议案子;因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者相比较,对上述行政案子设定行政复议前置,能够削减当事人的诉累,进步行政工作功率,节约审判资源,保证司法公平与功率。故对上述的行政案子规则先行复议程序。(二)行政案子复议前置存在的缺点行政案子复议前置的规则有其合理性,据此咱们不能确定它的存在白璧无瑕。从现在法令规则和实践来看,行政复议前置存在着缺乏,首要表现为:  1、行政复议前置标准设定不明确。鉴于复议与诉讼在程序上的联接联系与相对人救助权的实践行使和终究完成休戚相关,因此立法上有必要对其作出明确规则。复议前置作为其间的一种根本类型,从我国现在的法令和法规来看,其设置的标准不明确,也就是说,当事人怎么发动法令救助程序——是否先行提出复议,彻底听命于法令、法规的规则,毫无规则可循。如原本归于复议前置的治安处罚案子、商检案子,通过修正又变为直接申述案子;又如同样是《税收征收办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则的是复议前置型,第2款规则的则对错结局性挑选型;再者,假如说前面说到的土地、商标和专利等案子归于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案子,那么环保案子为什么没有归入复议前置的规模呢?为什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要修正商检案子的复议前置呢?这样的设置的确让人感到隐晦,其标准的含糊性可见一斑。2、复议前置设置的正当性缺乏,不利于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作为行政救助的两种方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本质意图是为了处理胶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行政复议前置是联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一种根本类型,假如设置不妥,那么就会导致相对人的救助权遭到极大的约束,乃至危害相对人的利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则: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向行政机关请求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从这一规则来看,复议前置的标准根据包含法令和法规,这就意味着法规能够规则复议前置的案子。从我国当前状况来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数量较大,假如他们过多设置复议前置,导致实践中相对人救助权行使的自由度遭到了极大的约束。尤其是在当下我国行政复议机制遍及难以公平化解行政胶葛的情况下,这种组织无疑推迟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且在客观上加大了当事人维权的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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