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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权和复制摘抄权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08:35
因为部分请求履行的案子是依据旧公司法作出的判定,所以请求人仅仅有权对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政管帐报告进行查阅,而没有仿制权。当案子进入强制履行程序后,新修订的公司法现已发布并开端施行,且明确规则除了对公司管帐账簿的查阅需求征得公司的同意外,其他的会议记 因为部分请求的案子是依据旧作出的判定,所以请求人仅仅有权对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政管帐报告进行查阅,而没有仿制权。当案子进入强制履行程序后,新修订的公司法现已发布并开端施行,且明确规则除了对公司管帐账簿的查阅需求征得公司的同意外,其他的会议记录和财政管帐报告都能够进行查阅和仿制。
那么,履行阶段适用新修订的法律规则是否违反了 法不溯及既往 的规律呢?依据2006年4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一)》第二条规则, 因公司法施行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许事情发作胶葛申述到人民法院的,如其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则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则 。可知关于发作在公司法修订之前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仍是有必要遵从旧公司法的规则,仅仅在诉讼过程中关于旧公司法没有规则的内容能够参照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则。那么履行过程中关于旧公司法没有规则的事项,能否相同参照新公司法规则来履行呢?
听讼网小编以为,参照适用新法符合当时关于中小股东弱势主体维护的大趋势,也符合了公司法修订的立法预期。因而,关于此类案子,能够参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则,答应请求人对被履行人供给的相关材料进行仿制,但要遭到诚笃信用原则和合理运用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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