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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人身保险标的之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05:03

■案情
王某之夫何某与郑某系表兄弟。郑某曾因左眼视力损失,右眼视力下降,于1993年2月15日到泸州医学院隶属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垂体瘤。郑某住院期间,王某曾到医院探望。1997年11月份,王某自动找郑某,要垫钱为其投保,并以郑某自己买的稳妥单需签字为由,骗得了郑某的签字。后又在稳妥员处以郑某寄存私房钱在自己处为托言,于同年11月26日至1998年10月26日期间,别离以郑某为被稳妥人,何某为投保人和受益人,在中保人身稳妥公司宜宾分公司稳妥营销员张某处处理严重疾病终身稳妥3份,处理终身安全(88鸿利)稳妥24份。在中保人身稳妥公司长宁支公司稳妥营销员唐某处处理终身安全稳妥10份。王某在交纳保费的过程中,先后在陈某处高利告贷交纳保费。2004年6月因右眼失明,于同年8月4日书面向中保人身稳妥公司请求理赔。同年9月、10月,王某经过表妹雷某找稳妥公司工作人员向某等人帮助,并向其受贿6万元。2005年3月王某对郑某谎报向稳妥公司理赔需在请求书上签字,骗得郑某在授权书上签名,2005年6月4日,王某在我国人身稳妥公司长宁县支公司收取稳妥补偿款324480元。案发后,经判定,郑某双目视力均为0.02以下,契合《中保人身稳妥公司严重疾病终身稳妥条款》失明规范,考虑其失明及视神经萎缩为垂体瘤所造成的。
■不合
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中稳妥目标郑某是客观存在的,稳妥标的即被稳妥人郑某的身体虽患有疾病,但仅仅一种标的瑕疵,而非虚拟,所以,王某的行为不契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则的“投保人成心虚拟稳妥标的,骗得稳妥金”的景象。此外,依据稳妥法第十六条之规则,投保人成心隐秘现实,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所导致的仅仅稳妥人有权免除合同,关于稳妥合同免除前发作的稳妥事端,不承当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职责,并交还稳妥费的民事职责。因而,王某的行为仅仅一种稳妥欺诈胶葛,不构成稳妥欺诈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某在经济并不赋有的状况下为其夫的老表郑某,高息告贷投保终身安全和严重疾病稳妥共37份,违反常理。在郑某双目失明后,王某又经过受贿的办法取得了补偿款,取得补偿款后,只给了郑某2万元用于付出药费开支,其他金钱用于还账和其他开支。王某片面上有成心骗得稳妥金的意图。从客观方面看,王某将不合格的稳妥标的假充合格的稳妥标的投保,也是虚拟稳妥标的的行为。并实践取得了稳妥补偿款三十多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因而,王某的行为应构成稳妥欺诈罪。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本案的定性触及两个要害性问题需精确界定,一是投保人成心隐秘被稳妥人的疾病投保,是否归于虚拟稳妥标的问题;二是稳妥欺诈罪和稳妥胶葛的边界问题。
一、关于虚拟稳妥标的的问题
稳妥法第十二条规则:“……稳妥标的是指作为稳妥目标的产业及其有关利益或许人的寿数和身体。”也便是说,针对人身稳妥合同,稳妥标的是指人的寿数和身体。虚拟稳妥标的,一般以为,“是指投保人为骗得稳妥金,虚拟了一个底子不存在的稳妥目标而与稳妥人缔结稳妥合同。”但笔者以为,对“虚拟”的了解,不该仅限于字面意义,从民法的视点来看,稳妥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依据稳妥法第十六条之规则,投保人在稳妥合同的缔结过程中,不只需尽一般契约中的留意职责,并且必须向稳妥人照实奉告与稳妥标的有关的全部重要事项。各国法令一般都规则,假如投保人成心隐秘现实、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则归于一种欺诈行为,稳妥人有权据此免除合同,或许对稳妥合同免除前发作的稳妥事端,不承当补偿或给付稳妥金的职责。
稳妥欺诈罪本质是一种特别的欺诈违法,其在客观方面与一般欺诈罪相同,表现为选用虚拟现实、隐秘真持平诈骗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所谓“虚拟现实”,是指假造并不存在的现实以骗得对方的信赖。“隐秘本相”,是指掩盖某种客观存在的现实,以骗得对方交出资产。就人身稳妥而言,行为人所虚拟或隐秘的现实或本相便是与稳妥标的,即人的身体和寿数有关的全部现实和本相。只需行为人所虚拟和隐秘的现实和本相足以影响稳妥人决议是否投保或许进步稳妥费率的,且行为人片面是成心虚拟或隐秘,并实践取得了稳妥人给付的补偿款的,就应构成稳妥欺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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