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合同无效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应否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2:56
【案情】
2008年5月12日,无修建施工资质的杨某借用某修建公司的名义与某公路局签定《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好:由杨某承建15个候车亭,总造价180000元;工期三个月;工程悉数竣工经检验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悉数工程款。同年5月13日,杨某又与无修建施工资质的陈某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份,将该工程悉数转包给陈某施工承建,并约好:工程价款为121500元;合同签定后一次性付出工程款80%,竣工检验后,付清余款;工期为合同签定之日起75天内竣工;违约方应补偿对方10000元。合同签定后,陈某即安排人员进行施工,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完成了一切候车亭的施工,工程经检验合格后现均已投入运用。截止2008年8月16日,杨某共交给陈某工程款97000元,尚欠陈某工程款24500元未付。陈某遂于2009年11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当即偿付所欠工程款245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核算),并补偿原告违约金10000元。
【不合】
无修建施工资质的杨某借用某修建公司的名义与某公路局签定的工程施工合同违背了《修建法》第二十六条的规矩,属无效合同。杨某将上述承包的工程以获利为意图转包给相同无修建施工资质的陈某施工,以获取工程差价,严峻违背了我国的有关法律规矩,其转包行为无效,其与陈某签定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亦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维护。但本案中原告承包的工程竣工后经检验合格均已投入了运用,且发包单位已向杨某付出了悉数工程价款,故杨某应参照合同约好付出给陈某工程价款。陈某要求杨某付出剩下工程价款24500元的诉请,应予支撑。但关于陈某建议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请,存在两种天壤之别的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的规矩,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承包人恳求参照合同约好付出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撑。但关于承包人是否可以参照合同约好要求对方承当违约职责,法律上没有直接作出规矩。已然工程价款可以参照合同约好付出,那么违约职责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好处理。由于杨某确未如期付款,故应支撑陈某建议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请。
另一种定见以为,在宣告合同无效今后,只能依照无效的规矩来处理,便是返还原物、康复原状、补偿损失,而不能再追查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违约职责,故不该支撑陈某建议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请。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合同无效与违约职责的联系不同。
首要,从合同法的视点来说,合同无效与违约职责是两个彻底不同的准则,乃至是彻底相反的两种准则。由于违约的条件是合同有用,违约指的是违背有用合同所规矩的职责所发生的职责结果,只要在合同有用的情况下,才可以存在违约。假如合同是无效的话,这个合同底子就不存在了,也就谈不上违约。
第二,合同无效与违约职责的救助作用不同。违约职责是一种弥补方法,而合同无效主要是一种抗辩的理由。在通常情况下,只要违约职责才能对受害人供给充沛的、全面地救助,合同无效不行能对受害人供给各种有用的救助。在违约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当持续实行、付出违约金、承当违约损害补偿、承当定金的双倍返还等职责,受害人可以在这些弥补方法中挑选最有利于对它进行维护的一种职责方法。但假如是一个无效合同,无效后的职责就十分简略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矩,便是返还原物、康复原状、补偿损失。
第三,违约职责的损害补偿和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补偿所触及的根本原则和意图是不同的。违约损害补偿的意图或许原则是经过由违约方承当违约后的损害补偿职责来使受害人到达合同如同现已得到严厉全面实行的状况,要使受害人到达如同这个合同没有被违背的状况。所以,违约损害补偿根本的规范,是受害人在合同可以得到严厉全面实行情况下所可以取得的预期利益,即在合同应该依约实行情况下所取得的利益与他现有的状况之间的距离。但无效合同损失补偿的规范,是要经过补偿使当事人康复到合同缔结前的状况,它的根本原则便是康复原状,由于宣告合同无效了,便是消除了这个买卖,如同这个合同没有存在,这样当事人要回到合同缔结前的状况。因而这个补偿的规范便是合同缔结前的状况和它现在的状况之间的距离,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补偿也就不存在合同预期利益的问题。
2008年5月12日,无修建施工资质的杨某借用某修建公司的名义与某公路局签定《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好:由杨某承建15个候车亭,总造价180000元;工期三个月;工程悉数竣工经检验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悉数工程款。同年5月13日,杨某又与无修建施工资质的陈某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份,将该工程悉数转包给陈某施工承建,并约好:工程价款为121500元;合同签定后一次性付出工程款80%,竣工检验后,付清余款;工期为合同签定之日起75天内竣工;违约方应补偿对方10000元。合同签定后,陈某即安排人员进行施工,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完成了一切候车亭的施工,工程经检验合格后现均已投入运用。截止2008年8月16日,杨某共交给陈某工程款97000元,尚欠陈某工程款24500元未付。陈某遂于2009年11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当即偿付所欠工程款245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核算),并补偿原告违约金10000元。
【不合】
无修建施工资质的杨某借用某修建公司的名义与某公路局签定的工程施工合同违背了《修建法》第二十六条的规矩,属无效合同。杨某将上述承包的工程以获利为意图转包给相同无修建施工资质的陈某施工,以获取工程差价,严峻违背了我国的有关法律规矩,其转包行为无效,其与陈某签定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亦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维护。但本案中原告承包的工程竣工后经检验合格均已投入了运用,且发包单位已向杨某付出了悉数工程价款,故杨某应参照合同约好付出给陈某工程价款。陈某要求杨某付出剩下工程价款24500元的诉请,应予支撑。但关于陈某建议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请,存在两种天壤之别的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的规矩,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承包人恳求参照合同约好付出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撑。但关于承包人是否可以参照合同约好要求对方承当违约职责,法律上没有直接作出规矩。已然工程价款可以参照合同约好付出,那么违约职责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好处理。由于杨某确未如期付款,故应支撑陈某建议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请。
另一种定见以为,在宣告合同无效今后,只能依照无效的规矩来处理,便是返还原物、康复原状、补偿损失,而不能再追查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违约职责,故不该支撑陈某建议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请。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合同无效与违约职责的联系不同。
首要,从合同法的视点来说,合同无效与违约职责是两个彻底不同的准则,乃至是彻底相反的两种准则。由于违约的条件是合同有用,违约指的是违背有用合同所规矩的职责所发生的职责结果,只要在合同有用的情况下,才可以存在违约。假如合同是无效的话,这个合同底子就不存在了,也就谈不上违约。
第二,合同无效与违约职责的救助作用不同。违约职责是一种弥补方法,而合同无效主要是一种抗辩的理由。在通常情况下,只要违约职责才能对受害人供给充沛的、全面地救助,合同无效不行能对受害人供给各种有用的救助。在违约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当持续实行、付出违约金、承当违约损害补偿、承当定金的双倍返还等职责,受害人可以在这些弥补方法中挑选最有利于对它进行维护的一种职责方法。但假如是一个无效合同,无效后的职责就十分简略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矩,便是返还原物、康复原状、补偿损失。
第三,违约职责的损害补偿和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补偿所触及的根本原则和意图是不同的。违约损害补偿的意图或许原则是经过由违约方承当违约后的损害补偿职责来使受害人到达合同如同现已得到严厉全面实行的状况,要使受害人到达如同这个合同没有被违背的状况。所以,违约损害补偿根本的规范,是受害人在合同可以得到严厉全面实行情况下所可以取得的预期利益,即在合同应该依约实行情况下所取得的利益与他现有的状况之间的距离。但无效合同损失补偿的规范,是要经过补偿使当事人康复到合同缔结前的状况,它的根本原则便是康复原状,由于宣告合同无效了,便是消除了这个买卖,如同这个合同没有存在,这样当事人要回到合同缔结前的状况。因而这个补偿的规范便是合同缔结前的状况和它现在的状况之间的距离,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补偿也就不存在合同预期利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