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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起诉债权人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13:19
确保人为债款人供给确保后,确保人要承当相应的职责,首要的职责是替债款人还账。假如债款人有违约的状况,债权人能够申述确保人。确保人除了承当职责,还有必定权力的,那么确保人申述债权人的景象有哪些?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确保人申述债权人
除非债权人诈骗担保人,骗得担保人的担保,不然,担保人一经供给担保即应承当担保职责。详细担保职责承当方法,需求区别以下状况确认:
1、一般确保职责的确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确保人在债款人的产业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前,对债权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
2、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承当同一的还款职责,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管债款人是否有产业,是否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确保人都有职责承当确保职责,向债权人归还欠款。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为一般确保。
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权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确保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则的权力:
(一)债款人居处改变,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实行债款发作严重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款人破产案子,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确保人以书面形式抛弃前款规则的权力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确保。
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
二、确保人不承当职责的景象
1、超出“确保职责期限”不担责
担保也有“保质期”,法令条文中对这个保质期叫“确保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建议的,确保人则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确保期间能够在合同约好,合同中未约好确保期间的以《担保法》规则为准。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款人提申述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权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换言之:关于连带职责确保而言,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或《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则的确保期间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2、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则的免责状况
1)主合同债权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供给确保的,确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
2)主合同当事人两边勾结,骗得确保人供给确保的,确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
3、未经确保人赞同,私自改变主合同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与债款人协议改变主合同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4、未经确保人赞同,私自转让债款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确保期间,债权人答应债款人转让债款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确保人对未经其赞同转让的债款,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5、主合同无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8条的规则:“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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