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有哪些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03:4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公积金行政法令处理,规范行政法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住宅公积金处理条例》、《上海市住宅公积金处理若干规则》等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际状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公积金行政法令,是指上海市公积金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对违背住宅公积金法规规则的单位和个人(以下总称当事人)进行查询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议、实施行政处分和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公积金行政法令活动。
第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实施行政法令有必要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遵从公平、揭露和教育整改为主、处分为辅的准则。
第二章 行政法令安排和人员
第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担任本市住宅公积金行政法令作业,实行以下法令监督责任:
(一)依据国家、本市有关法规规则拟定行政法令操作规范;
(二)监督查看单位和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建立、缴存、提取和运用的状况;
(三)实施行政法令,依法实行行政处分功能;
(四)安排行政处分听证和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五)担任住宅公积金行政法令人员的训练教育;
(六)法令、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行政法令人员有必要契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杰出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应的法令知识和事务才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法令证;
(三)从事行政法令活动,按规则着装一致,佩带证章标志;
(四)严厉依照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职权规模实施行政法令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逾越职权,不得不实行或许延迟实行法定责任;
(五)从事行政法令活动,恪守法定程序,严厉依照法定的方法、过程、次序、期限等实施。
第三章 行政法令规模和行政处分规范
第七条 单位不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期限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应当按以下规范处分:
(一)单位建立时刻在2年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建立时刻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建立时刻在5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单位不为本单位员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建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期限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应当按以下规范处分:
(一)单位应设未设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应设未设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应设未设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500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许少缴住宅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期限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第十条 个人以诈骗手法违法提取自己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以下规范处分:
(一)违法所提款额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期限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的罚款;
(二)违法所提款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期限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提款额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期限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个人以诈骗手法违法提取别人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构成犯罪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按以下规范处分:
(一)违法所提款额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期限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的罚款;
(二)违法所提款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期限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提款额在2万元以上的,责令期限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个人以诈骗手法违法取得住宅公积金借款,构成犯罪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按以下规范处分:
(一)供给虚伪、假造的住宅公积金借款请求资料取得住宅公积金借款的,且违法取得住宅公积金借款金额超越借款限额1倍以下的,责令期限退回违法所借款额,并可撤销其1年的住宅公积金借款资历,或许处违法所借款额10%的罚款;
(二)供给虚伪、假造的住宅公积金借款请求资料取得住宅公积金借款的,且违法取得住宅公积金借款金额超越借款限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责令期限退回违法所借款额,并可撤销其1年以上3年以下的住宅公积金借款资历,或许处违法所借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供给虚伪、假造的住宅公积金借款请求资料取得住宅公积金借款的,且违法取得住宅公积金借款金额超越借款限额3倍以上的,责令期限退回违法所借款额,并可撤销其3年以上5年以下的住宅公积金借款资历,或许处违法所借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作市公积金中心查询和查看,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能够从轻或许免予处分:
(一)单位在责令期限整改的时刻内及时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的;
(二)单位在责令期限整改的时刻内及时为本单位员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建立手续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许免予处分的景象。
第四章 行政法令程序
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监督查看、告发、投诉等方法发现当事人有违背住宅公积金法规规则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十五条 立案后,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进行查询。
市公积金中心有权采纳下列方法进行查询取证:
(一)对当事人进行查询,就查询事项问询有关人员;
(二)要求当事人供给与查询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含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安排安排代码证、财务报表、薪酬明细、单位人员名册、劳作合同、退工证明、劳作手册等;
(三)采纳记载、录音、录像、照相或仿制等方法搜集有关状况和资料;
(四)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缴存住宅公积金的状况进行审计;
(五)其他查询办法。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合作市公积金中心的查询、问询,按要求照实供给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法令人员进行查询、问询,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法令证件。法令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逃避。
第十八条 案子查询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作业日内完结,状况复杂的,经市公积金中心担任人同意,能够延伸30个作业日。
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违背住宅公积金法规规则的行为,应当依据不同状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许依法能够革除处分的,不予行政处分;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责令期限处理缴存挂号、账户建立通知书》或许《责令期限缴存通知书》;
(三)对应当遭到行政处分的,依据情节轻重及具体状况,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书》;
(四)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书》、《责令期限缴存通知书》前,应当奉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或许行政处理的现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说、申辩的权力。
不依照第一款的规则向当事人奉告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理的现实、理由和依据,或许回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说、申辩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理决议不能成立;当事人抛弃陈说或许申辩权力的在外。
第二十一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处以1000元及以上罚款,对企业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的,应当奉告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起3个作业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听证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则进行。
第二十二条 《责令期限处理缴存挂号、账户建立通知书》、《行政处分决议书》、《责令期限缴存通知书》等法令文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7个作业日内,按下列方法送达:
(一)直接送达受送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回绝接纳法令文书的,能够约请有关基层安排或许所在单位的代表参与,阐明状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许盖章,把法令文书留在当事人处,即视为送达;
(三)邮递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采纳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或许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布告送达。自宣布布告之日起,通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布告应在市公积金中心(本部或区县处理部)布告栏和网站、受送达人住所地,或许规则的报纸上公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书》、《责令期限缴存通知书》不服的,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则,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采纳下列办法:
(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加处分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求延期或许分期交纳罚款的,经当事人请求和市公积金中心同意,能够暂缓或许分期交纳。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责令期限缴存通知书》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的,市公积金中心能够依据《住宅公积金处理条例》的规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第二十七条 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结案:
(一)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许依法能够革除处分的;
(二)当事人如期实行市公积金中心行政处分或许行政处理决议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市公积金中心的强制履行请求并履行结束,强制履行款划入罚款账户或补缴入员工个人账户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市公积金中心的强制履行请求,裁决案子履行完结的;
(五)其他应予以结案的状况。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关于违背住宅公积金法规规则的当事人,市公积金中心能够按规则在住宅公积金网站上揭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对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法令人员违背有关法令、法规及本办法进行的行政法令活动,侵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条 回绝、阻止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法令人员依法履行公务,违背《治安处理处分法》规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安排实施和解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