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案件中如何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09:35遗言承继作为承继人获得遗产的重要方法之一,逐步被人们认可,继而越来越多的遗产承继胶葛出现在司法实践傍边。一份合法有用的遗言,不只可以充沛尊重被承继人的生前志愿,也可以促进整个家庭生活的调和友善,其重要性显而易见。
一、遗言的方法及其对遗言法令效能的影响。
我国《承继法》规则的遗言方法有五种: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和口头遗言,不同方法的遗言,法令对其效能的确定有不同的规则。
1、公证遗言,是由遗言人亲身请求,经国家公证机关处理的遗言;是最为严厉,也是具有最强证明力的遗言方法。公证遗言有必要通过严厉的公证程序才干构成。
2、自书遗言,是遗言人亲笔书写的遗言。其建立的方法要求包含:(1)应当由遗言人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代写。(2)应当由遗言人签名。(3)应当注明日期。
3、代书遗言,是由遗言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言。代书遗言有必要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见证人应当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而且与遗言没有利害关系。(3)应当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4、录音遗言,是由遗言人口述,经录音录制而成的遗言。录音遗言有必要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种遗言方法在实际生活中不常见,特别是在乡村更为罕见。
5、口头遗言,是遗言人用口头方法建立的遗言。口头遗言的建立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1)在危殆情况下,除口头遗言外不能以其他方法建立遗言。(2)见证人在场见证。(3)危殆情况免除后,假如能用书面或录音方法立遗言,则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在五种法定方法的遗言中,公证遗言的法令效能最高。其他四种方法的遗言,不论其建立的时刻迟早,都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没有公证遗言的,其他四类遗言不论方法,一概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
二、确定遗言具有法令效能的一般规范。
遗言是遗言人生前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依照法令规则的方法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置,并于遗言人逝世时才发作法令效能的法令行为。
1、遗言人建立遗言时有遗言才能。《承继法》规则,无行为才能或许约束行为才能人所立的遗言无效。只需立遗言时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不论之前仍是之后损失民事行为才能,均不影响遗言的效能。
2、遗言有必要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神智清楚,有认知才能,处于毅力自在状况。受钳制所立的遗言、受诈骗所立的遗言和乘人之危所立的遗言,均属无效。别的,假造的遗言、被篡改的遗言无效,且情节严重的,承继人依法将损失对该被承继人的承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