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主动辞职,单位应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16:29事例:
陈某于2000年2月到苍山县某单位作业。2010年12月,陈某因个人原因向单位提出单独免除劳作合同,一起要求该单位付出其未休年休假的劳作酬劳,但用人单位认为是陈某自动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不同意付出陈某未休年休假的劳作酬劳。陈某不服,遂向当地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
律师剖析: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员工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一起,当年度未组织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依照员工当年已作业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付出未休年休假薪酬酬劳,但折算后缺乏1整天的部分不付出未休年休假薪酬酬劳。用人单位当年已组织员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规则中“用人单位与员工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一起”不是仅指“由用人单位自动与员工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的景象”,而应该理解为“但凡用人单位与员工发作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的景象”,都应当在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时折算劳作者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薪酬酬劳。仲裁委遂依法判决该单位付出给陈某未休年休假的劳作酬劳13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