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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11:10
在许多时分咱们进行案子处理的时分都会呈现有关是小的问题,当然完成担保物权诉讼也是有实效的,那么关于这方面的时效规则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有听讼网小编来为咱们解说一下相关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常识吧,期望可以协助到咱们!
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
担保法《解说》的规则是,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款的诉讼时效完毕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完毕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可是,物权法第202条却规则,典当权人应当在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典当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二者的差异十分显着。
很显然,担保法《解说》赋予典当权人在主债款诉讼时效超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典当权。这种规则的理论根据在于,以为典当权系独立的物权,其不应受主债款诉讼时效的约束。可是,物权法已将典当权的完成期限与主债款的诉讼时效直接挂钩,使二者在司法维护期上完全重合。主债款诉讼时效一旦届满,典当权也将归于非强制力维护的领域,使之损失了根据旧法可以享用“延期两年”的特权。
上述问题的处理,首要应当考虑法令的效能层级。笔者以为,物权法的效能层级高于担保法,故典当权有必要伴随主债款一同适用诉讼时效。由于物权法明确规则典当权的完成期间与主债款的诉讼时效同步,那么就意味着主债款的诉讼时效不超期时,典当权人可以随时建议典当权的完成。
但有理论误以为物权法已将典当权的完成期间压缩在主债款届期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这一误解的根本原因在于,将债款届期与时效届满两个概念混杂和同等,忽视了主债款时效的动态性和可变性。由于主债款作为民事权力的一种,其必定要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一般诉讼时效准则,还要适用第139条和140条关于时效间断和中止的规则。这样,主债款届期后其时效存续的实践时限或许大大地超出两年的规模。由于上述主债款时效的动态性直接约束了典当权的完成期间,故典当权的存续期限依然是一个无法肯定固定的时间段。
担保法《解说》一方面临主债款人所获时效利益予以承认,另一方面又用“延期两年”的方法连续了与主债款人处于同一职责系统的典当人的职责期间。由于典当人在承当了清偿职责后享有向主债款人追偿的权力,故当典当权人用该《解说》所赋予的“延期两年” 的特权迂回完成典当权后,等于又变相地使主债款人损失了其所取得的时效利益。
另一个问题是,当典当权因时效届满而损失司法强制力维护后,是否应当视为被完全“消除”或是应视为已转换为一种天然债款而继续存续?笔者以为,天然债款的解读愈加契合诚信准则。假如超期后典当人依然自愿实行债款,那么法令没有必要制止这种根据诚信理念的偿债行为,故应当尊重典当人的这种意思自治权而不能强制性地否定其康复承当典当职责的法令效能。
此外,关于质权和留置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物权法未加规则。但时效与质权是有必定联系的。由于质权人的主债款也存在着时效问题,不能以为质权人持有质物就视为其时效继续中止。
从什么时分开端计时?
1、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端核算,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则,为2年。《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则:典当人应当在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典当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
2、担保权人(即债款人)可以就债款申述债款人,也可以就担保物权(无论是典当权仍是质权)申述担保人。这是两种不同的法令关系,不能一起申述。
3、我国的《担保法》没有典当权和质权的除斥期间的规则。在《担保法》第二章“确保”里,有除斥期间的规则,即第26条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款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 留意:这儿的除斥期间适用条件是“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
在许多时分咱们要处理相关案子采纳办法之前咱们有必要要了解好相关时效的问题,这是处理事情一个重要且有必要的一个程序!了解好时效是多久,从什么时分开端核算!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在网上找到的相关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了,期望可以协助到咱们!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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