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出售,应当归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0:28
事例:罗先生结婚前用自己的积储买了一套价值148万元的房子,婚后因为房价上涨,他将这套房以200万元卖出去了。后来,因夫妻感情不好,妻子提出离婚,将他告上法院,女方提出因为罗先生婚前买的房子增值了52万元,而这52万元是在婚姻关系继续期间添加的,所以她也应当分其间的一半即26万元。
律师回答:罗先生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卖出,产业的形状尽管变了但性质没变,再说增值部分并不是他们夫妻经过一起的出资增值的,仅仅商场发生了改变,所以仍是罗先生的个人产业。罗先生的榜首套房是用自己的积储购买的,归于个人产业,后来因为房价上涨将房子出售取得的52万元,这部分钱是房子发生的增值,也是个人产业,因而女方要求分得26万元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则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产业。
由两边爸爸妈妈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两边依照各自爸爸妈妈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定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产业付出首付款并在银行借款,婚后用夫妻一起产业还贷,不动产挂号于首付款付出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则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判定该不动产归产权挂号一方,没有偿还的借款为产权挂号一方的个人债款。两边婚后一起还贷付出的金钱及其相对应产业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榜首款规则的准则,由产权挂号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回答:罗先生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卖出,产业的形状尽管变了但性质没变,再说增值部分并不是他们夫妻经过一起的出资增值的,仅仅商场发生了改变,所以仍是罗先生的个人产业。罗先生的榜首套房是用自己的积储购买的,归于个人产业,后来因为房价上涨将房子出售取得的52万元,这部分钱是房子发生的增值,也是个人产业,因而女方要求分得26万元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则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产业。
由两边爸爸妈妈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两边依照各自爸爸妈妈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定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产业付出首付款并在银行借款,婚后用夫妻一起产业还贷,不动产挂号于首付款付出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则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判定该不动产归产权挂号一方,没有偿还的借款为产权挂号一方的个人债款。两边婚后一起还贷付出的金钱及其相对应产业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榜首款规则的准则,由产权挂号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