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擅自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可诉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7:52案情:
张某(男)与杨某(女)于2005年1月 成婚。处理成婚挂号时,杨某未参与,而是由张某一人带着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了成婚挂号。婚姻挂号机关的作业人员因为和张某熟识,违背规则为其处理了婚姻挂号手续。2008年2月,婚姻挂号机关以杨某未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为由,向两人发出了吊销成婚挂号的告诉,并要求张某与杨某交回成婚证书。两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人民法院判定婚姻挂号机关吊销成婚挂号的决议无效。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婚姻挂号机关以当事人一方未亲身实行成婚挂号手续为由吊销婚姻挂号,是否合法。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对婚姻挂号机关作出的吊销张某与杨某成婚挂号的决议应当予以保持。理由是婚姻挂号机关的作业人员在只要张某一人参与的状况下,为其处理了成婚挂号手续,违背了《婚姻法》和《婚姻挂号法令》的有关规则,归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作为违法的行政行为,自始不具有法令效力。虽然张某与杨某归于自愿成婚,但他们的婚姻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产品。婚姻挂号机关本着“严厉法令、有错必纠”的准则,自动吊销张某与杨某的成婚挂号,是正确的。
另一种定见以为,对婚姻挂号机关作出的吊销张某与杨某成婚挂号的决议应当予以吊销。理由是虽然进行婚姻挂号时只要张某一人参与,不契合《婚姻法》和《婚姻挂号法令》规则的男女双方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的方式要件,但该起婚姻挂号通过婚姻挂号机关的检查,男女双方契合法令规则的成婚条件,归于自愿结合,从法理上讲,但凡没有明文规则为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的,均应认定为有用,从根本上讲契合《婚姻法》的立法主旨。张某与杨某现已举行了婚礼,开端婚姻生活,对婚姻挂号中的瑕疵可以采纳恰当的补救方法,而不应当采纳吊销婚姻挂号的行政方法。这样做不利于婚姻关系的安稳,与《婚姻法》的主旨是相违背的。
分析:
笔者以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规则:“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对下列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他人身权、产业权的。”成婚挂号标志着夫妻身份的树立和婚姻关系的树立。成婚挂号被吊销、成婚证书被收缴,男女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将随之消失。因而,吊销婚姻挂号的行为直接指向的是男女双方的夫妻身份和亲属关系。这种吊销行为假如树立,男女双方因婚姻关系而获得的各种人身权益将随之损失。一起,吊销成婚挂号的行为还将触及当事人的其他权益,如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产业的所有权。所以,婚姻挂号机关吊销婚姻挂号的行为应当归于“侵略其他人身权和产业权”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吊销婚姻挂号的决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归于《行政诉讼法》规则的受案规模,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
《婚姻法》第8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双方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树立夫妻关系。未处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婚姻挂号法令》第4条第1款 规则:“内地居民成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婚姻挂号机关的作业人员在杨某不在场的状况下,为张某与杨某处理了成婚挂号手续,违背了上述法令规则。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当怎么纠正,是正确处理本案的要害。婚姻挂号机关采纳的是吊销成婚挂号的方法。这种做法是缺少法令根据的。《婚姻法》第11条规则:“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可以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挂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挂号法令》第9条规则:“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则向婚姻挂号机关恳求吊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资料:(一)自己的身份证、成婚证;(二)可以证明受钳制成婚的证明资料。婚姻挂号机关经检查以为受钳制成婚的状况事实且不触及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问题的,应当吊销该婚姻,宣告成婚证报废。”而在本案中,张某与杨某明显不归于受钳制而成婚的状况,两人是自愿成婚,并在处理成婚挂号后举行了婚礼,开端夫妻生活。以违背《婚姻法》第8条的规则为由,吊销张某与杨某的成婚挂号,缺少法令根据。张某无视《婚姻法》和《婚姻挂号法令》的有关规则,独自一人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在片面上有必定的差错。而婚姻挂号机关的作业人员因与张某熟识,在杨某未参与的状况下,违背法定程序为两人处理了成婚挂号手续,应当负首要职责。关于张某与杨某现已树立的婚姻关系在法令上存在的瑕疵,应当采纳恰当的补救方法,而不应当简略地予以吊销。婚姻挂号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和整个社会的安稳,是一项非常严厉的作业。公民应当严厉依照法令规则的程序和条件处理成婚挂号;婚姻挂号机关也应当依法行使其婚姻挂号职权。婚姻挂号机关乱用挂号权和吊销权的行为应当遭到法令的限制。假如答应行政机关在这项严厉的作业中想挂号就挂号,想吊销就吊销,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的安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