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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事未果婚前彩礼应返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08:00

【彩礼】婚事未果婚前彩礼应返还
年过五旬的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4岁的马女士。二人相识不久,王某就为马女士购买了价值1.4万元的金戒指、金耳环、金项圈和衣物。过后,马女士提出将王某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不然婚事无从谈起。
深感成婚无望的王某将马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价值6800元的金戒指、金耳环和金项圈。
马女士则以为,金戒指、金耳环和金项圈是她和王某共同日子时一同购买的,购买时她也出资4500元。在她与王某日子期间,王某偷走了购买发票和金项圈,金戒指和金耳环已被变卖,无法返还。
经法院查明,王某以成婚为意图为马女士购买了金戒指、金耳环和金项圈,有购买发票及证人证言。马女士称,王某偷盗购买发票和金项圈,因缺少现实及法律根据,法院不予认可。法院判定马女士返还王某金戒指、金耳环和金项圈,逾期不还则按相应的价值予以补偿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几种景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日子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
法院在决议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缔成婚姻关系为首要判别根据。给付彩礼后未缔成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本案中,王某以成婚为意图给马女士购买金首饰后,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故马女士收取的彩礼应予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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