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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诉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赔偿金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0:27

何某诉我国太平洋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产业稳妥合同稳妥补偿金胶葛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绍明,男,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世,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大街江山村338号。身份证号码:440684198311290411.
托付代理人:梁兴强,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钟超雄,男,汉族,1965年12月1日出世,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大街荷香路143号4座501.身份证号码:44062419651201001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我国太平洋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
负责人:蒋丹,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张韶,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黄杨辉,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绍明为与被上诉人我国太平洋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产业稳妥合同稳妥补偿金胶葛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5)明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4月14日,何绍明就自有的粤E.X4981车(型号为猎豹CFA6470G),向太平洋公司投保车辆丢失险、第三者职责险及全车盗抢险等险种,两边订立了稳妥合同,何绍明向太平洋公司交付了稳妥费,太平洋公司向何绍明出具了稳妥单,稳妥单号码为 AGUZA30ZHX04B000282V,稳妥期限自2004年4月15日至2005年4月15日。该稳妥单在明显方位以粗体字特别提示被稳妥人“请您具体阅览所附稳妥条款,特别是有关职责革除、投保人和被稳妥人职责的部分”。太平洋公司一起向何绍明供给了《我国太平洋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归纳险条款(2004版)》作为附件,该附件内含有关职责革除、投保人和被稳妥人职责的内容。2004年5月21日,何绍明投保的粤E.X4981车被盗,该车的购车发票、稳妥证明、行车证等原件随车被盗。何绍明报警后及时通知了太平洋公司。2004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明何绍明车辆被盗一事已立案侦查。尔后,何绍明曾到车辆管理部门测验获取机动车挂号的档案资料,2004年5月31日,有关部门书面奉告何绍明,粤E.X4981车辆档案因被盗而被交警部门封档。2004年8月18日,何绍明按太平洋公司要求提交了索赔资料,向太平洋公司提出了补偿恳求,太平洋公司为何绍明办理了理赔手续,赔案号码为FA00ZHX04001788.在何绍明向太平洋公司提交的索赔资猜中,没有粤E.X4981车的机动车挂号证。2005年3月4日,太平洋公司向何绍明宣布拒赔通知书,确定何绍明的索赔要求“依据稳妥条款全车盗抢险条款第二条第(六)款规则,不属补偿职责规模”。另查,何绍明的文化程度为高中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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