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还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13:46案情:2003年头,被告某砖瓦厂(甲方)业主与被告周某(乙方)两边签定《承揽半制品制品 协议书》。协议签定后,被告周某就找来原告杨某配偶等几十名工人。由周某组织每个 人的工种及每个工种薪酬的价格和计算办法。帐也由周某与砖瓦厂结算,然后再由周某 别离与工人结算。2003年7月16日清晨5时许,砖坯成型车间泥土传送带呈现毛病,开机工熊某叫从事整理 推运废砖坯作业的本案原告杨某进行毛病排出(其时主机未停机)。当毛病排出后,熊 某在状况不明下,忽然开动传送机,致使原告右手被传送机皮带绞伤,经医院医治并经 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之后,杨某恳求劳作裁定。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杨某系从事临 时性作业且未缔结《劳作合同》为由,决议不予受理。杨某遂以周某、某砖瓦厂为向法院申述,恳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一起补偿原告因工受伤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原告及老公的薪酬等合计67959元,并承当后期医治费用。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本案终究应按劳作争议胶葛处理仍是按人身危害补偿胶葛处理, 存在以下两种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杨某与被告某砖瓦厂为实际劳作联系,砖瓦厂与周某签定的协议 是内部承揽合同联系,周某与杨某不是雇佣联系,而是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本案应按 劳作争议胶葛处理,调整这种劳务联系可参照适用劳作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种定见则以为,砖瓦厂与周某为经济承揽合同联系,周某与杨某、熊某等人未缔结 劳作合同,是雇佣联系,本案应按人身危害补偿胶葛处理。
分析:
近年来,跟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也呈现了多种方式 的经济组织,用工办法、劳作雇佣联系也呈现了非常复杂的状况。随之发作的劳资胶葛 也多了起来,在审判实践中,关于这类胶葛的处理观念、处理办法也不尽相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则(试行)》解说规则,人身危害补偿胶葛有多种细分,其间第(7)项工伤事故危害补偿胶葛规则,工伤是指在出产、作业或去往出产工 作岗位上挂彩、致残、逝世三种状况。构成工伤事故危害补偿应具有以下要件:1、劳作 者与企业存在劳作合同联系。2、劳作者的危害须在从事劳作过程中发作。3、劳作者要 有危害。4、工伤事故与劳作者危害之间有因果联系。
跟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各种经济组织、经济方式不断呈现,各种劳作雇佣办法 也随之呈现。雇员与雇主的联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和合同联系,雇员同意为雇主作业 ,并依据雇主的指示作业,然后交换薪酬及其他劳作报酬。而劳作合同不同于一般雇佣合同,它具有规范性、固定性等特定,具有政府干与性质,是一种特别的社会性合同。因为经济方式的多样化,假如政府过于积极地控制或干与雇佣联系,其风险是阻碍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运作和市场调节的效果。此外,口头许诺或以默许方式缔结雇佣契约的 状况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也比较遍及,只需形成了连续性契约联系也应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