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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10:48
(一)发作下列状况之一的,典当人和典当权人应当于作出改动决议之日起7日内请求处理改动挂号:
1、改动被担保的主债款品种;
2、改动被担保的主债款数额;
3、改动典当担保的规模;
4、改动当事人称号的。
(二)当事人延伸债款实行期限的,应当在到期之前一个月内,向原挂号机关处理续期挂号。
(三)处理典当物挂号手续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动产典当物改动挂号请求书(原件,到挂号机关收取);
2、书面改动协议(原件,悉数正副本);
3、归于新典当的动产,应提交“典当挂号”第二条第6、7、8、9、10项规则的资料;
4、原《企业动产典当物挂号证》(一切原件);
5、归于向两个以上债款人典当的同一动产,改动被担保的主债款数额的,应提交后受偿的典当权人的赞同证明资料(原件);
6、典当人和典当权人两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7、典当人和典当权人两边挂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8、改动当事人称号的,应提交改动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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