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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12:33
每个人都应该知法、懂法、遵法。我国是轿车具有者最多的国家,因风险驾驭发作的交通事端也日渐频频,所以每个车主都应该了解一些风险驾驭相关的法令知识。那么刑事诉讼法关于风险驾驭罪的规则有哪些?下面,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刑事诉讼法关于风险驾驭罪的规则有哪些”的相关法令知识,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风险驾驭罪在刑法中的规则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背交通运送处理法规,因此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送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路途上驾驭机动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拘役,并处分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驭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事务或许旅客运送,严峻超越额外乘员载客,或许严峻超越规则时速行进的;
(四)违背风险化学品安全处理规则运送风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处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职责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醉酒驾驭机动车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节录)
“为保证法令的正确、一致施行,依法惩办醉酒驾驭机动车违法,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产业安全,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结合侦办、申述、审判实践,拟定本定见。
一、在路途上驾驭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到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归于醉酒驾驭机动车,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则,以风险驾驭罪科罪处分。
前款规则的“路途”“机动车”,适用路途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则。
二、醉酒驾驭机动车,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一) 形成交通事端且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或许形成交通事端后逃逸,没有构成其他违法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到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驭的;
(四) 驾驭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峻超员、超载或许超速驾驭,无驾驭资历驾驭机动车,运用假造或许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峻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躲避公安机关依法查看,或许回绝、阻止公安机关依法查看没有构成其他违法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驭机动车受过行政处分或许刑事追查的;
(八) 其他能够从重处分的景象。
三、醉酒驾驭机动车,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公安机关依法查看,又构成波折公事罪等其他违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四、对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分金,应当依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形成实践危害、认罪悔罪情绪等状况,确认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办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违法嫌疑人时,对抄获通过、呼气酒精含量查验和抽取血样进程应当制造记载;有条件的,应当摄影、录音或许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搜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查验判定定见是确定违法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违法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查验到达本定见第一条规则的醉酒规范,在抽取血样之前逃脱的,能够以呼气酒精含量查验成果作为确定其醉酒的依据。
违法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查看时,为躲避法令追查,在呼气酒精含量查验或许抽取血样前又喝酒,经查验其血液酒精含量到达本定见第一条规则的醉酒规范的,应当确定为醉酒。
七、处理醉酒驾驭机动车刑事案子,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实在保证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力,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办、申述、审判。
对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依据案子状况,能够拘留或许取保候审。对契合取保候审条件,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能够监视居住。对违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则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峻的,能够予以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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