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怎样量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18:10
运送毒品罪量刑
运送毒品罪,是一种严峻的毒品违法,在司法适用进程中还存在一些知道不共同的问题,而从立法的视点来看,现行立法方法也不是无懈可击。因此,咱们拟从现在司法实践和将来立法完善等方面,对运送毒品罪进行讨论和反思。
一、运送毒品罪中不确认成心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行为人片面知道要素不确认的两类案子。一是行为人不清晰知道所运送的是毒品,仅知道所运送的物品或许是毒品;二是行为人清晰知道运送的是毒品,但其不知道所运送的毒品切当数量。归于第一种状况的案子如,王某坐火车自云南到武汉,下车时被民警查看,发现其手提箱内有2000克海洛因。经审问,王某告知:该手提箱是张某让其从昆明带武汉的赵某的,张某容许为此付出3000元的酬劳;他曾见到张某将四块块状物品放入箱子;张某通知他遇到差人就跑;他自己也置疑手提箱内或许是毒品,但想到3000元的酬劳,就没有回绝运送。归于第二种状况的案子如,某甲受一违法集团的指使,将一个海洛因与衣服混装的暗码手提箱从广州运往上海,在途中被公安人员捕获。某甲对运送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其不知道手提箱暗码,也不知道箱内藏有多少数量的海洛因,其“上线”仅仅通知其将手提箱交给上海的某乙。
在这两个事例中,指控方现已穷尽了一切的举证手法后,仍只能证明行为人王某知道运送的或许是毒品(第一个事例),或仅能够证明行为人甲知道运送的是毒品,但对毒品的数量不确知(第二个事例)。换言之,此处触及的不是证明问题,而是在现有依据确认的现实基础上,怎么适用法令的问题。那么,在上述两种状况下,能否依据实践损害成果来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职责呢?即王某是否构成运送毒品罪呢?行为人甲是否应依照一切的毒品数量来确认量刑起伏?
关于相似景象,有人以为由于行为人对运送的是否是毒品,或运送毒品的数量没有清晰的知道,所以不能依照实践抄获的成果来科罪量刑。如有人对第二个事例以为,“正确的做法只能是确认某甲的行为构成一般的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即不问数量多少均构成违法的一般私运、运送、贩卖、制作毒品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前半段的规则量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其理由,归纳而言,不问违法人对毒品所持的成心,而按实践数量来确认,便是不问行为人片面罪曩昔追查行为人刑事职责的,违反了刑法主客观共同准则。【1】
那么,定论果真如此吗?
咱们以为,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成心的一种分类方法——确认成心和不确认成心进行调查。对成心进行的常见分类是,依据成心的毅力要素所作的直接成心与直接成心差异。而差异依据成心的知道要素,即行为人对损害成果的知道内容与知道程度,能够把成心分为确认成心与不确认成心。所谓确认成心,又称为必定成心、无条件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定会发作某种详细的损害成果,并期望或听任这种成果发作的心思情绪。例如,某甲明知自己用刀猛砍某乙的胸部会致某乙逝世,仍期望这种成果发作,并凶恶地朝某乙胸部连砍数刀,便是一种典型确实认成心。不确认成心作为确认成心的对称,又称为相对成心、附条件成心,是指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或许或许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但对损害成果的发展趋向或发作的详细内容的知道并不清晰,而期望或许听任损害成果发作的心思情绪。
依据行为人的知道内容与知道程度,不确认成心能够详细分为归纳成心、择一成心和未必成心三种。⑴归纳成心。归纳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仅仅对损害规模与损害性质的知道尚不清晰的心思情绪。归纳成心知道内容的不确认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损害客体不清晰,例如,某人在闹市区向人群中抛掷炸弹,虽知必定会有人伤亡,但究竟是逝世仍是损伤,行为人无法确认;二是损害规模不清晰,例如,上述状况下,炸弹爆破将死伤多少人,行为人短少清晰的知道;三是行为目标不清晰,炸弹爆破到底是炸死某甲,仍是炸死某乙,行为人相同没有清晰的知道。可见,“归纳”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的规模与性质有一个大体的了解,这一根本知道是确认归纳成心的要害。⑵择一成心。择一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但对损害的详细目标尚不清晰的心思情绪。择一成心的损害客体现已清晰,而且损害目标的规模也有约束,仅仅详细的损害目标还不清晰。与归纳成心比较,具有非此即彼、必居其一的特定规模和条件。⑶未必成心。未必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或许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并期望或听任这一成果发作的心思情绪。未必成心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知道程度,即行为人对损害成果是否发作的知道处于不必定状况,即损害成果或许发作,也或许不发作。
从刑法理论上讲,上述第一个事例中,王某片面上对损害成果的发作与否有两种知道,知道到或许发作运送毒品的损害成果,也或许不发作运送毒品的损害成果。其对发作毒品运送、波折毒品控制的损害成果的知道处于不确认状况。从毅力要素来看,其对运送毒品的损害成果持听任的心态,即不管是否发作运送毒品的损害成果,都不违反其片面毅力。因此,王某的行为归于不确认成心,详细而言,是未必的成心。王某客观上施行了运送毒品的行为,片面上具有运送毒品的成心(未必的成心),确认其行为构成运送毒品罪,并没有违反主客观向共同准则。在第二个事例中,行为人甲对其运送的悉数毒品,有归纳的成心。其已知道到运送的物品是毒品,清晰知道到自己行为所具有的损害成果,只不过对行为目标、损害规模——毒品的详细数量缺少知道。从知道要素看,虽然行为人甲不清晰知道运送毒品的数量,但其知道到经过手提箱所运送的是毒品或许多,也或许少,不管多少都包含在其片面知道之内;从毅力要素看,不管运送毒品数量的多或少,都不违反其片面毅力。因此,行为人某甲应当对其实践运送的毒品承担刑事职责,即依照其实践运送毒品的数量来确认量刑起伏,并未违反刑法根本理论,不存在客观归罪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来看,要求查验行为人对毒品或毒品有清晰的、仅有的知道,将对毒品或毒品数量的或许性知道扫除在毒品违法片面罪行之外,将会脱离司法实践,无端添加指控方的证明职责,放纵毒品违法。实践中,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违法分子较为奸刁,行为较为隐秘,反侦破能为较强。在一些毒品案子中,不管从监听资料、证人证言,仍是行为人供述,都无法证明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清晰的知道,而只能经过依据(常常是直接依据)证明行为人知道到运送的或许是毒品;而就行为人对毒品数量的知道问题上,要证明行为人对所持有的毒品数量具有清晰的知道,难度也较大。在不少案子中,除了行为人的供述外,就无其他依据证明行为人片面上对毒品数量的详细知道。而供述作为一种言词依据,具有易变性的特征,行为人要是在庭审中翻供,就很难证明行为人知道到毒品数量这一现实。所以,要求证明行为人清晰知道到运送的是毒品,或运送毒品的详细数量,脱离了司法实践,无疑会人为地制作法令缝隙,为毒品犯供给躲避法令应有制裁的托言。
可见,在运送毒品违法中,不能因行为人对毒品或毒品数量的知道处于不确认状况,便否定行为人对损害成果的明知。不确认成心也是违法成心的一种,行为人知道到运送毒品这一损害成果是否发作以及怎么发作的各种或许性,就标明行为人已知道到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所以,不能把“不确认”与“明知”敌对起来,不确认成心是在“明知”基础上的不确认。而且,不确认成心并不影响行为人期望或听任毒品运送损害成果发作的毅力情绪。所以,行为人对运送毒品的不确认成心相同标明行为人“知法犯法”的心思实践,是行为人担负刑事职责的片面依据。当然,行为人清晰知道毒品或毒品数量,与行为人对毒品或毒品数量仅有归纳的知道所反映出的片面恶性仍是有所差异的,因此,关于上述景象,在详细量刑时,在依据实践毒品数量确认量刑起伏后,在该量刑起伏内可考虑对行为人酌情从轻处分。
二、运送毒品罪的既未遂形状
关于运送毒品罪的既未遂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知道。一种观念以为,运送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起运为准,而不是以毒品是否运达目的地来判别。也便是说,但凡毒品现已起运,进入运送途中的,便是既遂;由于行为人毅力意外的原因没有起运的,则是未遂或预备。 【2】另一种观念以为,关于运送毒品,即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行为人开端运送毒品,是运送毒品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没有抵达目的地时,归于违法未遂,毒品抵达违法目的地时是违法既遂,抵达目的地后,即便由于某种原因此将毒品运回原地或其他地方的,也是违法既遂。【3】
咱们赞同第一种观念。违法的既未遂是以行为是否契合刑法分则规则的根本违法构成为规范的,假如契合,便是既遂;不然,就或许是其他违法形状。运送毒品罪违法构成的片面要件是,明知运送的是毒品,而期望或听任该运送毒品行为的发作;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施行运送毒品的行为。该罪作为行为犯,其违法构成的完结,在客观上不要求发作详细的损害成果,只需行为人施行必定程度的运送行为即可。所以,只需毒品现已起运,进入运送途中,便是既遂。第二种观念将毒品是否运到目的地作为运送毒品罪既未遂规范,与运送毒品罪是行为犯的特征不符,与运送毒品罪的违法构成也不符合,由于运送毒品罪的违法构成中只需求行为人施行运送行为,并未要求毒品运送到目的地。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假如以毒品运到目的地作为既遂的规范,将对很多的在半途抄获的运送毒品案子只能作为未遂犯处理,不利于冲击毒品违法。
那么,什么状况下,行为人运送毒品的行为构成运送毒品罪的未遂形状呢?咱们以为,运送毒品罪的未遂,首要包含以下两种:一是毒品已在起运点,但没有进入运送途中。如经过邮递方法运送毒品的,行为人现已处理邮递手续,向邮局交付了含有毒品的邮递物,但邮递物没有邮递出时是未遂;如经过火车、飞机等交通东西运送毒品,行为人在交通东西上等候时,也是未遂。二是不能犯的景象。如行为人误将购买的假毒品进行运送,是目标不能犯,构成了运送毒品罪的未遂形状。
三、对运送毒品罪的立法反思
我国《刑法》将运送毒品的行为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的行为在条文中作了并排规则,作为选择性罪名——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规则相同的法定刑。从立法言语来看,运送毒品罪的建立,只需行为人片面知道到运送的是毒品,在客观上施行了运送行为,即可。至于行为人是为了“私运、贩卖、制作的毒品”,仍是为了自身啃咬在所不问。这种立法,使运送毒品罪在冲击毒品违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效果,有用加强了国家对毒品的控制为度。但在司法审判中,咱们发现这一规则遭到越来越多的来自实践的冲击和质疑,存在着与罪刑相适应准则抵触之处。
其一,将没有私运、贩卖、制作毒品成心的运送行为,与有私运、贩卖、制作毒品成心的行为进行相同处分,有违罪刑相适应准则。例如,在一些司法人员看来,只需在火车上或行为人行将上车的车站从行为人身上或包裹中抄获毒品,对行为人就应定运送毒品罪,由于行为人确实己经在“运送”或预备“运送”。但只需细加考虑,咱们就会发现,假如没有满足的依据证明行为人是为了贩卖、加工、制作毒品而运送或许协助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的违法分子运送,或许反过来,有依据证明行为人所“运送’的毒品仅仅为己吸用(如行为人在出差时带上其要啃咬的毒品),这样的‘运送毒品’行为,莫非能够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罪同日而语,其能够建立没有数量约束,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之重罪吗?莫非“罪可处死’的运送毒品罪与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的差异仅在于是否“坐火车”吗?
其二,关于协助别人运送毒品的量刑遍及侧重,也违反罪刑相适应准则。由于刑法将运送毒品独立出来,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并排,并作为一个选择性罪名,因此严厉从罪刑法定准则动身,协助别人运送毒品的行为只需构成运送毒品罪,在违法数额对量刑的影响上,就应该是无异的。如行为人甲贩卖海洛因 100克(构成贩卖毒品罪),行为人乙为贩卖毒品的别人运送海洛因 100克(目的仅在于赚取运费数白元,构成运送毒品罪),若其他情节相同,依照现在的立法规则,甲、乙-人量刑就应当共同。但是,立法者明显没有详尽地考虑到,现在“运送毒品罪”中所含行为有时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罪的社会损害性之悬殊是如此地巨大,以致司法中呈现对行为人极不公平、极不公平的个案结局。协助贩卖毒品者运送毒品的行为,不管是客观损害仍是片面恶性,远不及贩卖毒品行为自身,假若没有运送毒品罪之独立罪名,关于协助贩毒品者运送毒品的行为人以贩卖毒品罪的从犯处分,更有利于罪刑相适应准则在刑法分则中的完成。
从上可见,《刑法》将运送毒品单列出来,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并排规则的立法方法,与罪刑相适应准则有必定违背之处,有处刑侧重之虞,其合理性值得咱们反思。而经过对运送毒品行为的不同状况剖析,能够发现运送毒品罪并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详细而言,运送毒品行为包含以下三种状况:(1)行为人自身便是私运、贩卖、制作毒品者,其将毒品加以运送、(2)行为人明知别人是私运、贩卖、制作毒品者,协助别人运送毒品、至于行为人运送毒品是受雇佣仍是受钳制、是否盈利(赚取运费或分红),在所不问。(3)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的行为人或许协助别人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的行为人,使用不明真相的别人运送毒品、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中被称为“使用东西”的违法。在第一种状况下,运送行为是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的预备或后续行为,其自身已被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的行为吸收,不具有独立的刑法含义;而在第二种状况中,运送毒品的行为人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者构成共同违法,依照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罪及共犯理论科罪量刑即可,故也没有独自规则的必要;第三种景象中,私运、贩卖、制作毒品者是直接首犯,构成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罪,而不明真相的毒品运送者,由于缺少片面成心,不构成违法。可见,将运送毒品罪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罪并排规则,既不合理,也无必要。在咱们看来,在将来立法完善时,能够考虑依据片面目的对运送毒品行为进行差异处理。关于能够查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的片面成心的运送毒品行为,以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罪论处;关于不能查明具有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的片面成心,而进行的运送毒品行为,能够作为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的一个加剧量刑情节。由于与单纯的不合法持有毒品行为比较,其究竟具有运送毒品行为,这一行为导致毒品在国内的流通,更为严峻地损害到了对毒品的控制,故其比一般的不合法持有毒品行为的社会损害性更大,故应装备更重的法定刑。这样既有利于确保罪刑适当,又防止轻纵无法证明具有私运、贩卖、制作毒品成心的运送毒品行为。当然,立法未变之前,运送毒品罪是客观存在的,咱们还有必要依据现行立法规则、立法目的,建立运送毒品罪的主客观违法构成,了解和适用该罪。
运送毒品罪,是一种严峻的毒品违法,在司法适用进程中还存在一些知道不共同的问题,而从立法的视点来看,现行立法方法也不是无懈可击。因此,咱们拟从现在司法实践和将来立法完善等方面,对运送毒品罪进行讨论和反思。
一、运送毒品罪中不确认成心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行为人片面知道要素不确认的两类案子。一是行为人不清晰知道所运送的是毒品,仅知道所运送的物品或许是毒品;二是行为人清晰知道运送的是毒品,但其不知道所运送的毒品切当数量。归于第一种状况的案子如,王某坐火车自云南到武汉,下车时被民警查看,发现其手提箱内有2000克海洛因。经审问,王某告知:该手提箱是张某让其从昆明带武汉的赵某的,张某容许为此付出3000元的酬劳;他曾见到张某将四块块状物品放入箱子;张某通知他遇到差人就跑;他自己也置疑手提箱内或许是毒品,但想到3000元的酬劳,就没有回绝运送。归于第二种状况的案子如,某甲受一违法集团的指使,将一个海洛因与衣服混装的暗码手提箱从广州运往上海,在途中被公安人员捕获。某甲对运送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其不知道手提箱暗码,也不知道箱内藏有多少数量的海洛因,其“上线”仅仅通知其将手提箱交给上海的某乙。
在这两个事例中,指控方现已穷尽了一切的举证手法后,仍只能证明行为人王某知道运送的或许是毒品(第一个事例),或仅能够证明行为人甲知道运送的是毒品,但对毒品的数量不确知(第二个事例)。换言之,此处触及的不是证明问题,而是在现有依据确认的现实基础上,怎么适用法令的问题。那么,在上述两种状况下,能否依据实践损害成果来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职责呢?即王某是否构成运送毒品罪呢?行为人甲是否应依照一切的毒品数量来确认量刑起伏?
关于相似景象,有人以为由于行为人对运送的是否是毒品,或运送毒品的数量没有清晰的知道,所以不能依照实践抄获的成果来科罪量刑。如有人对第二个事例以为,“正确的做法只能是确认某甲的行为构成一般的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即不问数量多少均构成违法的一般私运、运送、贩卖、制作毒品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前半段的规则量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其理由,归纳而言,不问违法人对毒品所持的成心,而按实践数量来确认,便是不问行为人片面罪曩昔追查行为人刑事职责的,违反了刑法主客观共同准则。【1】
那么,定论果真如此吗?
咱们以为,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成心的一种分类方法——确认成心和不确认成心进行调查。对成心进行的常见分类是,依据成心的毅力要素所作的直接成心与直接成心差异。而差异依据成心的知道要素,即行为人对损害成果的知道内容与知道程度,能够把成心分为确认成心与不确认成心。所谓确认成心,又称为必定成心、无条件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定会发作某种详细的损害成果,并期望或听任这种成果发作的心思情绪。例如,某甲明知自己用刀猛砍某乙的胸部会致某乙逝世,仍期望这种成果发作,并凶恶地朝某乙胸部连砍数刀,便是一种典型确实认成心。不确认成心作为确认成心的对称,又称为相对成心、附条件成心,是指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或许或许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但对损害成果的发展趋向或发作的详细内容的知道并不清晰,而期望或许听任损害成果发作的心思情绪。
依据行为人的知道内容与知道程度,不确认成心能够详细分为归纳成心、择一成心和未必成心三种。⑴归纳成心。归纳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仅仅对损害规模与损害性质的知道尚不清晰的心思情绪。归纳成心知道内容的不确认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损害客体不清晰,例如,某人在闹市区向人群中抛掷炸弹,虽知必定会有人伤亡,但究竟是逝世仍是损伤,行为人无法确认;二是损害规模不清晰,例如,上述状况下,炸弹爆破将死伤多少人,行为人短少清晰的知道;三是行为目标不清晰,炸弹爆破到底是炸死某甲,仍是炸死某乙,行为人相同没有清晰的知道。可见,“归纳”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的规模与性质有一个大体的了解,这一根本知道是确认归纳成心的要害。⑵择一成心。择一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但对损害的详细目标尚不清晰的心思情绪。择一成心的损害客体现已清晰,而且损害目标的规模也有约束,仅仅详细的损害目标还不清晰。与归纳成心比较,具有非此即彼、必居其一的特定规模和条件。⑶未必成心。未必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或许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并期望或听任这一成果发作的心思情绪。未必成心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知道程度,即行为人对损害成果是否发作的知道处于不必定状况,即损害成果或许发作,也或许不发作。
从刑法理论上讲,上述第一个事例中,王某片面上对损害成果的发作与否有两种知道,知道到或许发作运送毒品的损害成果,也或许不发作运送毒品的损害成果。其对发作毒品运送、波折毒品控制的损害成果的知道处于不确认状况。从毅力要素来看,其对运送毒品的损害成果持听任的心态,即不管是否发作运送毒品的损害成果,都不违反其片面毅力。因此,王某的行为归于不确认成心,详细而言,是未必的成心。王某客观上施行了运送毒品的行为,片面上具有运送毒品的成心(未必的成心),确认其行为构成运送毒品罪,并没有违反主客观向共同准则。在第二个事例中,行为人甲对其运送的悉数毒品,有归纳的成心。其已知道到运送的物品是毒品,清晰知道到自己行为所具有的损害成果,只不过对行为目标、损害规模——毒品的详细数量缺少知道。从知道要素看,虽然行为人甲不清晰知道运送毒品的数量,但其知道到经过手提箱所运送的是毒品或许多,也或许少,不管多少都包含在其片面知道之内;从毅力要素看,不管运送毒品数量的多或少,都不违反其片面毅力。因此,行为人某甲应当对其实践运送的毒品承担刑事职责,即依照其实践运送毒品的数量来确认量刑起伏,并未违反刑法根本理论,不存在客观归罪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来看,要求查验行为人对毒品或毒品有清晰的、仅有的知道,将对毒品或毒品数量的或许性知道扫除在毒品违法片面罪行之外,将会脱离司法实践,无端添加指控方的证明职责,放纵毒品违法。实践中,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违法分子较为奸刁,行为较为隐秘,反侦破能为较强。在一些毒品案子中,不管从监听资料、证人证言,仍是行为人供述,都无法证明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清晰的知道,而只能经过依据(常常是直接依据)证明行为人知道到运送的或许是毒品;而就行为人对毒品数量的知道问题上,要证明行为人对所持有的毒品数量具有清晰的知道,难度也较大。在不少案子中,除了行为人的供述外,就无其他依据证明行为人片面上对毒品数量的详细知道。而供述作为一种言词依据,具有易变性的特征,行为人要是在庭审中翻供,就很难证明行为人知道到毒品数量这一现实。所以,要求证明行为人清晰知道到运送的是毒品,或运送毒品的详细数量,脱离了司法实践,无疑会人为地制作法令缝隙,为毒品犯供给躲避法令应有制裁的托言。
可见,在运送毒品违法中,不能因行为人对毒品或毒品数量的知道处于不确认状况,便否定行为人对损害成果的明知。不确认成心也是违法成心的一种,行为人知道到运送毒品这一损害成果是否发作以及怎么发作的各种或许性,就标明行为人已知道到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所以,不能把“不确认”与“明知”敌对起来,不确认成心是在“明知”基础上的不确认。而且,不确认成心并不影响行为人期望或听任毒品运送损害成果发作的毅力情绪。所以,行为人对运送毒品的不确认成心相同标明行为人“知法犯法”的心思实践,是行为人担负刑事职责的片面依据。当然,行为人清晰知道毒品或毒品数量,与行为人对毒品或毒品数量仅有归纳的知道所反映出的片面恶性仍是有所差异的,因此,关于上述景象,在详细量刑时,在依据实践毒品数量确认量刑起伏后,在该量刑起伏内可考虑对行为人酌情从轻处分。
二、运送毒品罪的既未遂形状
关于运送毒品罪的既未遂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知道。一种观念以为,运送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起运为准,而不是以毒品是否运达目的地来判别。也便是说,但凡毒品现已起运,进入运送途中的,便是既遂;由于行为人毅力意外的原因没有起运的,则是未遂或预备。 【2】另一种观念以为,关于运送毒品,即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行为人开端运送毒品,是运送毒品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没有抵达目的地时,归于违法未遂,毒品抵达违法目的地时是违法既遂,抵达目的地后,即便由于某种原因此将毒品运回原地或其他地方的,也是违法既遂。【3】
咱们赞同第一种观念。违法的既未遂是以行为是否契合刑法分则规则的根本违法构成为规范的,假如契合,便是既遂;不然,就或许是其他违法形状。运送毒品罪违法构成的片面要件是,明知运送的是毒品,而期望或听任该运送毒品行为的发作;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施行运送毒品的行为。该罪作为行为犯,其违法构成的完结,在客观上不要求发作详细的损害成果,只需行为人施行必定程度的运送行为即可。所以,只需毒品现已起运,进入运送途中,便是既遂。第二种观念将毒品是否运到目的地作为运送毒品罪既未遂规范,与运送毒品罪是行为犯的特征不符,与运送毒品罪的违法构成也不符合,由于运送毒品罪的违法构成中只需求行为人施行运送行为,并未要求毒品运送到目的地。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假如以毒品运到目的地作为既遂的规范,将对很多的在半途抄获的运送毒品案子只能作为未遂犯处理,不利于冲击毒品违法。
那么,什么状况下,行为人运送毒品的行为构成运送毒品罪的未遂形状呢?咱们以为,运送毒品罪的未遂,首要包含以下两种:一是毒品已在起运点,但没有进入运送途中。如经过邮递方法运送毒品的,行为人现已处理邮递手续,向邮局交付了含有毒品的邮递物,但邮递物没有邮递出时是未遂;如经过火车、飞机等交通东西运送毒品,行为人在交通东西上等候时,也是未遂。二是不能犯的景象。如行为人误将购买的假毒品进行运送,是目标不能犯,构成了运送毒品罪的未遂形状。
三、对运送毒品罪的立法反思
我国《刑法》将运送毒品的行为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的行为在条文中作了并排规则,作为选择性罪名——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规则相同的法定刑。从立法言语来看,运送毒品罪的建立,只需行为人片面知道到运送的是毒品,在客观上施行了运送行为,即可。至于行为人是为了“私运、贩卖、制作的毒品”,仍是为了自身啃咬在所不问。这种立法,使运送毒品罪在冲击毒品违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效果,有用加强了国家对毒品的控制为度。但在司法审判中,咱们发现这一规则遭到越来越多的来自实践的冲击和质疑,存在着与罪刑相适应准则抵触之处。
其一,将没有私运、贩卖、制作毒品成心的运送行为,与有私运、贩卖、制作毒品成心的行为进行相同处分,有违罪刑相适应准则。例如,在一些司法人员看来,只需在火车上或行为人行将上车的车站从行为人身上或包裹中抄获毒品,对行为人就应定运送毒品罪,由于行为人确实己经在“运送”或预备“运送”。但只需细加考虑,咱们就会发现,假如没有满足的依据证明行为人是为了贩卖、加工、制作毒品而运送或许协助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的违法分子运送,或许反过来,有依据证明行为人所“运送’的毒品仅仅为己吸用(如行为人在出差时带上其要啃咬的毒品),这样的‘运送毒品’行为,莫非能够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罪同日而语,其能够建立没有数量约束,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之重罪吗?莫非“罪可处死’的运送毒品罪与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的差异仅在于是否“坐火车”吗?
其二,关于协助别人运送毒品的量刑遍及侧重,也违反罪刑相适应准则。由于刑法将运送毒品独立出来,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并排,并作为一个选择性罪名,因此严厉从罪刑法定准则动身,协助别人运送毒品的行为只需构成运送毒品罪,在违法数额对量刑的影响上,就应该是无异的。如行为人甲贩卖海洛因 100克(构成贩卖毒品罪),行为人乙为贩卖毒品的别人运送海洛因 100克(目的仅在于赚取运费数白元,构成运送毒品罪),若其他情节相同,依照现在的立法规则,甲、乙-人量刑就应当共同。但是,立法者明显没有详尽地考虑到,现在“运送毒品罪”中所含行为有时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罪的社会损害性之悬殊是如此地巨大,以致司法中呈现对行为人极不公平、极不公平的个案结局。协助贩卖毒品者运送毒品的行为,不管是客观损害仍是片面恶性,远不及贩卖毒品行为自身,假若没有运送毒品罪之独立罪名,关于协助贩毒品者运送毒品的行为人以贩卖毒品罪的从犯处分,更有利于罪刑相适应准则在刑法分则中的完成。
从上可见,《刑法》将运送毒品单列出来,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并排规则的立法方法,与罪刑相适应准则有必定违背之处,有处刑侧重之虞,其合理性值得咱们反思。而经过对运送毒品行为的不同状况剖析,能够发现运送毒品罪并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详细而言,运送毒品行为包含以下三种状况:(1)行为人自身便是私运、贩卖、制作毒品者,其将毒品加以运送、(2)行为人明知别人是私运、贩卖、制作毒品者,协助别人运送毒品、至于行为人运送毒品是受雇佣仍是受钳制、是否盈利(赚取运费或分红),在所不问。(3)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的行为人或许协助别人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的行为人,使用不明真相的别人运送毒品、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中被称为“使用东西”的违法。在第一种状况下,运送行为是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的预备或后续行为,其自身已被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的行为吸收,不具有独立的刑法含义;而在第二种状况中,运送毒品的行为人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者构成共同违法,依照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罪及共犯理论科罪量刑即可,故也没有独自规则的必要;第三种景象中,私运、贩卖、制作毒品者是直接首犯,构成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罪,而不明真相的毒品运送者,由于缺少片面成心,不构成违法。可见,将运送毒品罪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罪并排规则,既不合理,也无必要。在咱们看来,在将来立法完善时,能够考虑依据片面目的对运送毒品行为进行差异处理。关于能够查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的片面成心的运送毒品行为,以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罪论处;关于不能查明具有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的片面成心,而进行的运送毒品行为,能够作为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的一个加剧量刑情节。由于与单纯的不合法持有毒品行为比较,其究竟具有运送毒品行为,这一行为导致毒品在国内的流通,更为严峻地损害到了对毒品的控制,故其比一般的不合法持有毒品行为的社会损害性更大,故应装备更重的法定刑。这样既有利于确保罪刑适当,又防止轻纵无法证明具有私运、贩卖、制作毒品成心的运送毒品行为。当然,立法未变之前,运送毒品罪是客观存在的,咱们还有必要依据现行立法规则、立法目的,建立运送毒品罪的主客观违法构成,了解和适用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