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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存在犯罪中止形态法律中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01:26
我国刑法规则的风险犯中,违法行为着手施行后是否存在违法间断,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如某日张某和李某在铁路旁边闲逛,张某看见路旁边有一根木棍,便向李某说道:“不知把木棍放到铁轨上,火车会不会翻?”李某说:“试试不就知道了。”所以,张某将木棍横放到铁轨上。当两人听到火车鸣笛的声响后,张某忽然心生惊骇,怕发作严重成果,赶忙把木棍拿开。关于张某的行为,有观念以为其构成违法既遂。理由是,损坏交通设施罪作为风险犯的一种,只需行为人施行了违法行为,有或许形成损害成果的风险状况,就建立违法既遂,而不管损害成果是否发作。损害成果的发作仅仅量刑的一个情节或许构成成果加重犯的法定条件。而相反观念以为,张某的行为能够建立违法间断。理由是,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在违法过程中,主动抛弃违法或许主动有效地避免违法成果发作的,是违法间断。张某在听到鸣笛后将木棍拿走的行为完全契合刑法总则中有关违法间断的规则,因而,其行为建立违法间断。
笔者以为,像本案中张某施行的这类风险行为,只需契合违法间断条件,都能够建立违法间断,即风险犯中违法行为施行后也或许存在违法间断的景象。
首要,从违法间断特征和风险犯既遂的确认规范来剖析。从刑法理论上讲,违法间断有以下特征:1.间断的时间性。间断有必要发作在违法过程中,即在违法行为开端施行后,违法出现成果前均可间断。包含准备阶段的间断、施行阶段的间断和施行行为终了的间断。2.间断的主动性。建立违法间断要求行为人“主动”抛弃违法或许“主动”有效地避免违法成果发作。间断的主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或许继续施行违法或许或许既遂,但自愿抛弃本来的目的。3.间断的客观性。间断不仅仅一种心里状况的改变,还要求客观上有间断行为。4.间断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种间断,都有必要是没有发作作为既遂标志的违法成果。而风险犯既遂的确认是以行为人施行的行为形成了法律规则的风险状况作为规范,不以形成损害成果为规范,只需行为人所施行的行为足以致使某种损害成果的发作就建立既遂。由此看来,风险犯行为施行终了后就不存在违法间断。但在既遂的确认上要注意这样一个问题:行为人施行行为后形成的风险状况是否继续存在。假如在继续存在的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有效地避免了违法成果的发作,则建立风险犯既遂规范的风险状况现已不存在了,这完全契合违法间断的上述四个特征,应当结合刑法总则确认建立违法间断。
其次,从刑法的使命与立法原意上剖析。刑法既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又要经过赏罚的警示效果,鼓舞行为人主动抛弃违法行为或违法目的。对风险犯中行为人施行行为后又有效地避免违法成果的发作且没有形成社会损害的,应当建立违法间断,革除赏罚。由于从片面上看行为人主动有效地避免了损害成果的发作,已不具有片面恶性,没有赏罚的含义;客观上并未形成损害成果,不具有赏罚的客观性;从实践上讲,也不具有赏罚的现实性与或许性。
其三,从罪责刑相适应准则上剖析。罪责刑相适应准则要求,赏罚既要与违法性质相适应,又要与违法情节相适应,还要与违法人的人身损害性相适应。在立法上完成罪责刑相适应准则要求重视对各种违法的社会损害程度的微观猜测和遏止手法的总体设计,确认合理的赏罚系统、赏罚起伏与法定刑。假如上述张某的行为建立损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即便没有形成严重成果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以为在风险犯中施行行为后存在违法间断,则依照违法间断的有关规则,张某应当革除赏罚。本案中,假如确认风险犯不存在违法间断问题,对行为人的处分过重,就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准则。由此来看,在风险犯中是否确认存在违法间断,在量刑大将发生很大的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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