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政治机关在军人离婚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01:54戎行是履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武士工作的特殊性决议了武士的婚姻家庭关系和一般公民不同。为加强戎行的婚姻办理,保证武士及家庭合法权益,坚持部队纯真安稳,进步部队战斗力,巩固国防,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部颁施舍行了《戎行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则》,《规则》是戎行对武士婚姻施行办理的主要依据,是戎行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有必要恪守的根本行为准则,对人民法院审理武士离婚条件也有严重影响。
《规则》第十二条:“现役武士请求离婚的批阅程序、权限与请求成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赞同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两边签字或供给自己书面定见。”此条的“赞同离婚”是政治机关赞同现役武士请求离婚或申述离婚,由此可见: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代表戎行对武士婚姻施行办理;武士离婚须由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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