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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以及如何确定是否侵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16:09
案情回放
1997年4月21日、2000年2月7日西安制药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别离取得“利君”文字(注册号第984770号)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第1360242号),核定运用产品均为《相似产品和服务区别表》第5类的“原料药、片剂、粉针剂、注射剂、冲剂、胶囊剂。”之后经商标局核准利君制药、利君集团别离受让了上述商标。利君制药是利君集团的中心企业,利君集团答应利君制药运用第1360242号注册商标。利君制药是在原西安制药厂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开展改制建立的企业,改制后利君制药、利君集团不只将“利君”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作为企业标志运用,并且还用于其出产的“利君沙”、“利迈先”等药品的外包装盒上。利君制药的产品出售面积覆盖了全国30个省市、区。2002年至2005年利君制药、利君集团在多家媒体上发布广告,并为此每年支付了适当数量的广告费。期间利君制药、利君集团先后取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等多项荣誉,其出产的“利君沙”被确以为著名商标。2000年6月以来,别人先后注册“利君”商标。2005年9月,利君制药发现何麦齐运营的周至县光亮粮油经销部(个体户)经销的大红枣外包装袋,运用了“利君”文字及图形商标。利君制药、利君集团以为何麦齐的行为侵略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以为,何麦齐将“利君”文字及图形商标运用在其出售的干枣产品外包装袋上,而大枣和药品既不是相同的产品,也非相似产品,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矩,“利君”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契合确认著名商标的规范,故依法确认“利君”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在人用药产品上为著名商标。何麦齐经销的大枣外包装袋运用了“利君”文字及图形商标,使相关大众对产品的来历发作误认或以为其来历与利君制药、利君集团有特定的联络,损害了利君制药、利君集团的商誉,侵略了“利君”文字及图形商标的专用权,法院酌情确认了补偿数额。依法判定何麦齐中止侵略利君制药、利君集团争讼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何麦齐补偿利君制药、利君集团丢失5000元;驳回利君制药、利君集团其他诉讼恳求。
法官点评
一、司法确认著名商标的条件
假如被控侵权人在同一种产品(服务)或相似产品(服务)上运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许近似商标的,则无须对是否著名商标作出确认。法院只需在审理触及注册的著名商标跨类维护、恳求中止损害未注册著名商标及有关与著名商标抵触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子中,才干够确认著名商标。本案中,何麦齐将“利君”文字及图形商标运用在其出售的干枣产品外包装袋上,而大枣和药品非相同的产品,是众所周知的现实,但两者是否归于相似产品,是否会使顾客对两种产品的提供者发作必定的联络,应详细分析。法院注意到大枣与药品的消费集体既有较大的穿插,又有着实质性的不同,首要体现在:药品具有对疾病的医治功用,大枣对人体具有保健作用,在中药中具有药引子的功用;药品的出产过程有严厉的程序,大枣是自然界的产品,只需加工晾干即可;药品的出售途径首要在制药企业、医院、诊所、药店等专门机构,而大枣的出售途径一般在超市、商场、副食店等顾客常常收支的当地;药品的运用主体是特定的,一般为患病者,而大枣的消费集体是不特定的,男女雅俗共赏。因而药品和大枣在功用、用处、制造工艺、出售途径、消费目标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根据上述要素阐明,药品与大枣并非我国商标法上的相似产品,本案契合注册的著名商标跨类维护的条件,因而法院应对争讼之商标是否著名进行检查确认。
二、司法确认著名商标应考虑的要素
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著名商标确认和维护规矩》规矩了确认著名商标应当考虑的要素。在详细案子中,确认著名商标只需“在商场上享有较高名誉”、有证明其商标为“相关大众所熟知”,或许“为相关大众所知晓”,即可作为遭到著名商标维护的目标。“相关大众”包含产品或服务的顾客、出产者和经销商等,并非需求三者俱备,因为不少产品在某一专业范畴十分闻名,而绝大多数一般顾客却对其一窍不通。本案中,利君制药、利君集团注册的“利君”文字及图形商标,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具有较高的商场闻名度,为相关大众所熟知,利君品牌效应较高,已契合上述法令规矩的确认著名商标的规范,故法院依法确认了第984770号“利君”、第1360242号图形注册商标在人用药产品上已构成著名商标。
三、著名商标的跨类维护规模应合理界定
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子中,遵从一般的商标侵权规矩无法确认侵权建立时,该商标是否著名成为人民法院确认侵权与否的必要程序,只需经过确认著名商标,商标法关于著名商标的跨产品、服务类别的特别维护才干施行。法令将注册商标的维护规模一般确认在“相似产品”和“近似商标”之内,意图在于防止相关大众对产品的来历发作混杂、误认。而法令关于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则实施“跨类维护”。需求阐明的是“跨类维护”的意义是“跨相似产品维护”,而不是“跨产品类别维护”。而“跨类维护”决议了其维护规模的规范现已不再是扫除“混杂的可能性”。著名商标“跨类维护”是否包含了一切范畴,现行法令对此没有清晰的界定。从立法原意来讲,对跨类维护应有所约束,适度维护,应以足以引起顾客对产品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来历发作混杂、误认或发作某种联想为判别根据,不能含盖一切的范畴。一起法院在审理案子中,应根据个案状况,考虑商标的闻名度、商标的显著性的巨细、强弱和被控侵权行为的误导性等要素在案子中作出合理判别,不能将著名商标变成无原则的全类维护。本案中,“利君”文字及图形商标核定运用产品为《相似产品和服务区别表》第5类的“原料药、片剂、粉针剂、注射剂、冲剂、胶囊剂。”干枣按照《相似产品和服务区别表》为第29类。干枣在中药中具有药引子的功用,二者之间易发作联想,因而对著名商标能够进行“跨类维护”。
四、侵略著名商标损害补偿额的确认
著名商标实施的是跨类维护,侵权者与商标一切人运营的是不同的产品或许服务,以侵权的获利确认损害补偿额似呼不太合理,以商标权人的丢失作为核算规范也难以把握。因而怎么正确确认此类案子中的补偿数额,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地点。因为法令对此没有特别规矩,法院在确认补偿数额时一般仍是按照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及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矩酌情确认。实践中,有些法院在确认补偿数额时,是以合理得查询费用作为补偿数额,有些法院则不以合理的查询费用为补偿规范。咱们以为,在确认补偿数额时,仍应详细案子详细处理,参照被控侵权产品或服务与著名商标的混杂、误认及联络程度,适度合理的确认补偿规范。本案中,考虑到何麦齐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继续期间、规模和侵权人的片面差错程度等要素,法院酌情确认补偿数额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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