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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共犯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14:07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运用自己的职务的便当性,将单位的公款用到其他地方,这种行为数额到达必定的程度是构成移用公款罪的。那么移用公款的共犯确认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回答。
一、什么是移用公款
移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移用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移用公款的共犯确认标准是怎样的
1、内部人员之间彼此勾通的移用公款中共犯的区别:
(1)要从移用公款一起违法成心的原因进行区别。即谁先提出移用公款一起违法或决定的,应确认其为主犯:其他积极响应、参加策划,提出弥补定见或修改性定见的人员,应确认为从犯;其他在片面上没有移用犯意,而是由于某种原因被逼承受移用违法目的的,应确认为胁从犯。
(2) 要从是否安排、领导、指挥、策划移用公款一起违法或在移用公款一起违法中所起的效果上区别。即但凡在移用公款一起违法中,安排、领导、指挥、策划移用公款 一起违法的,或在施行移用公款一起违法的过程中,起首要效果的,就应确认为主犯;而在移用公款一起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就确认为从犯;被逼参加挪 用公款一起违法活动的,应确认为胁从犯。
(3)要从获利、分赃状况上进行区别。即一般来说,分得赃物比较多,获利较大的应定为主犯:分得赃物较少、获利较小的,应定为从犯;分得赃物最少、获利最小的,应定为胁从犯。
2、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通的移用公款中共犯的区别:
(1)从移用公款一起违法成心的原因上进行区别。即如内部人员勾通外部人员将移用的公款交与外部人员运用然后获利的,应确认内部人员为主犯,外部人员为从犯;如外部人员提出一起违法的,就应看他们在详细施行违法中所起的效果,参阅分赃、获利状况。
(2)从是否安排、领导、指挥、策划移用公款一起违法,或在移用公款一起违法中起首要效果上区别。
(3)依据获利、分赃的状况进行区别。
其次,应当依据移用公款一起违法中各共犯事前有无约好和是否分赃获利,对其应承当的数额别离加以确认。
(1)在移用公款一起作案之前,各共犯洽谈过获利后怎么分赃的,按事前约好,按份额承当一起移用数额,现已偿还的,予以收缴按照事前约好分得的非法所得。未偿还的,依据事前约好。各共犯按份额承当一起移用公款的数额,并担任交还或退赔,收缴其非法所得。
(2)在移用公款一起作案之前,各共犯洽谈过获利后怎么分配,而实践上没有获利的。在案发时,一起移用的公款现已偿还的,依据事前约好,按份额承当移用公款的数额,并担任交还或退赔。
(3) 在移用公款一起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洽谈获利后怎么分赃,而在获利后现已分赃的。在案发时,一起移用的公款现已偿还的,按各共犯实践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 例承当,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在案发时未偿还的,依据各共犯实践分得的非法所得,按份额承当一起移用的公款数额,并担任交还或退赔,没收其非法所得。
(4) 在移用公款一起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洽谈获利后怎么分配,而在获利后没有来得及分配,就被有关部门或政法机关抄获操控的。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承当 刑事责任的巨细,依不同份额确认各共犯承当的数额。公款未受丢失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公款遭到丢失的则按份额交还或补偿
(5)在移用公款一起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洽谈获利后怎么分配,过后也没有获利的。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承当刑事责任的巨细,按照不同份额确认各共犯承当的数额,案发时未偿还的,按不同份额交还或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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